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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必要补充”到“组成部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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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8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从“必要补充”到“组成部分”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们长期受“左”的思想和苏联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片面追求公有化程度,我国形成了纯而又纯的公有制经济格局,到1978年底,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几乎绝迹。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
  ●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形式,一定范围的劳动者个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补充。”
  ●1982年,党的十二大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
  ●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对于城乡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都要继续鼓励它们发展,”“实践证明,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所有制结构上,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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