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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什么建议修改宪法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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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8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我为什么建议修改宪法关于个体私营经济的规定
  李崇淮
  1997年10月在武汉市政协学习党的十五大精神座谈会上,我提出包括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列入宪法等条修宪建议。后来我和民建辜胜阻以及王曦同志又将此建议上书民建中央,由民建中央上书党中央,终于列入这次修宪的建议之中。
  这次修宪,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当成“重要组成部分”,并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这将有利于促进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现在由于国有企业在整顿改革,在“减员增效”过程中出现大量待业人员,利用社会资金大力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特别是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轻工业和第三产业,将会大有助于解决就业问题并加快地区经济的发展。现在有些内陆城市,把个体和私营经济的发展列为与国营、集体“鼎足为三”的目标,有的甚至争取达到“半分天下”。有人考虑,这会不会导致“向资本主义社会演变”?我认为:一方面我们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另一方面“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是不会导致向资本主义演变的。在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发展个体和私营经济是符合邓小平同志理论和“三个有利于”的原则的。
  (李崇淮,男,1916年10月生。江苏省淮阴人。第六、七、八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第五、六届副主席,现任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名誉副主席。)(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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