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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核准“金华税案”两主犯死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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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9
第3版(要闻)
专栏:

  最高法院核准“金华税案”两主犯死刑
  新华社北京3月7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了对浙江“金华税案”两名主犯的判处结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总额逾亿元的胡银峰、吕化明被核准死刑,已于今天在当地执行。
  浙江省永康市农民胡银峰,于1995年6月至1996年12月间,在浙江省金华县先后成立了7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350本,并以这7家无经营活动公司的名义,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7本,共计60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6.4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8900余万元,至今仍有2400余万元未追回。
  浙江省永康市农民吕化明,于1995年6月至1996年5月间,先后成立金华县康东冶炼厂和其他3家无经营资金、场地、人员的公司,并以这4家企业名义向金华县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160本,为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0余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00余份,虚开价税总额1.8亿余元,骗取国家税收2600余万元,至今仍有890余万元未追回。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胡银峰、吕化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胡银峰、吕化明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胡银峰、吕化明为牟取暴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依法应予严惩。一、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核准对胡银峰、吕化明的死刑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指出,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采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牟取暴利,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扰乱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而且严重干扰了国家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严重妨害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他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坚决运用刑法武器严惩这类犯罪活动,切实为促进改革、维护稳定、发展经济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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