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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参加浙江代表团讨论时指出 修改宪法具有重大与深远的意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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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1版(要闻)
专栏:

  李鹏参加浙江代表团讨论时指出
  修改宪法具有重大与深远的意义
  本报北京三月九日讯 新华社记者孙杰、李斌,本报记者傅旭报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今天下午参加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浙江代表团的全体会议,和代表们共同审议有关法律草案,并听取代表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全体会议在人民大会堂浙江厅举行。张德江、蒋福弟、杨成涛、鲁冠球、陈华姣、卢文舸、董伟平、潘云鹤、许行贯、钱兴中、李泽民等代表先后发言。他们分别就修改宪法、制定合同法的重要性及意义,加强基层民主建设,进一步开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和自身建设,加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同地方人大的联系等问题发表了看法和意见。李鹏不时与代表们就有关议题展开讨论。会场气氛十分活跃。
  在听取代表发言后,李鹏委员长讲了话。李鹏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在宪法中加以确认,是客观实践发展的需要。相信这次修改宪法,对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具有重大与深远的意义。
  谈到合同法的制定时,李鹏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统一、完备的法律制度来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有利于使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化;有利于及时、正确地解决合同纠纷,更好地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李鹏说,浙江的商品经济活动比较活跃。他希望代表们结合浙江的实际情况,认真审议合同法草案,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李鹏指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我国宪法已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大工作也是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的。加强党的领导同发挥人大作用是一致的,是辩证统一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集中了人民意志的、经过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党的政策、主张,按照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其成为对各国家机关以及全社会都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从法律上、制度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方针的贯彻落实。
  李鹏说,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工作包括立法和监督等方面。我们的立法工作已有较大成绩,但监督工作相对薄弱。
  他指出,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已经赋予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职权。下一步的工作是要把监督放在重要位置上,加大监督力度,完善监督方式,特别是要增强监督实效。地方人大在监督工作中,已经进行许多积极探索,积累了很好的经验,如开展述职评议、进行个案监督等。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把制定监督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并开始了法律起草的调查研究工作;同时,还抓紧制定有关个案监督工作程序的规定等。
  李鹏对大家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表示欢迎。他说:“作为全国人大代表,你们都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你们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这将促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参加了浙江代表团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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