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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顾昂然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作说明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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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2版(要闻)
专栏:

  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
  顾昂然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作说明
  新华社北京3月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今天提请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顾昂然今天就这一法律草案向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三次大会作了说明。
  顾昂然说,合同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与公司、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和有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需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统一的合同法。
  顾昂然说,制定合同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注意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以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为基础,总结实践经验,加以补充完善。注重可操作性,把近十年来行之有效的有关合同的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尽量吸收进来,对需要增加的,尽可能作出具体规定。
  他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法律专家和实际工作部门于1997年5月起草了合同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后,于1998年8月将合同法草案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将草案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共收到中央有关部门、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来信对合同法草案的意见160多份。李鹏委员长针对审议中提出的主要问题,亲自进行多次调查研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了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法律专家的座谈会,征求意见。合同法草案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第七次会议审议。
  关于合同法草案的调整范围,顾昂然说,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第一,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是民事关系,适用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不适用合同法;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关系,适用有关公司、企业的法律,也不适用合同法。第二,合同法主要调整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关系,同时还包括自然人之间因买卖、租赁、借贷、赠与等产生的合同法律关系。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顾昂然说,合同法草案对合同法基本原则的规定是:第一,平等、自愿。第二,公平、诚实信用。第三,守法。他说,自愿原则体现了民事活动的基本特征,是民事法律关系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特有的原则,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订立合同,但是,应当依法行使这项权利,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程序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顾昂然还就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合同法分则等问题作了说明。
  今天提请大会审议的合同法草案,共分总则、分则、附则三个部分,有23章。总则共8章,分别为:一般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其他规定。分则共15章,分别为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草案全文的最后是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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