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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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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1
第4版(要闻)
专栏:

  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举行记者招待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我国的法制建设情况
  时间:3月10日下午
  地点: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
  被采访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乔晓阳、胡康生、张春生
  主持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周成奎
  本报北京三月十日讯 记者傅旭、安洋报道:今天下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记者招待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乔晓阳、胡康生、张春生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和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记者:在征求修宪意见时,有人还提出一些其他问题,宪法修正案(草案)为什么没有采纳这些意见?
  乔晓阳: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首先要强调它的稳定性。维护宪法的稳定,也是维护国家的稳定,宪法对修改宪法规定了特别程序。保持宪法的稳定并不意味着对宪法不能作任何修改。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如果不适应客观实际,本身也会失去权威性。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如果宪法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已经不适应实际的需要,就应当及时地作出修改。
  一九八二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即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一九八八年和一九九三年先后两次对宪法的部分内容作了修改,使这部宪法进一步趋于完善。这次修宪将党的十五大总结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经验写进宪法,同样是使宪法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富于时代精神,因而也更具有权威性。需要强调的是,这次修宪的原则是只对需要修改的并已成熟的问题作适当修改,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事物、新提法,只要是宪法可以包容的,并不与宪法的具体规定直接抵触的,可以不作修改。
  记者:我国现有三部合同法,为什么还要制定一部统一的合同法?
  胡康生:制定统一的合同法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第一,现行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是根据改革开放的进程,分别于一九八一年、一九八五年和一九八七年制定的,一九九三年对经济合同法进行了修改,这三部合同法对我国经济、贸易和技术的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三部合同法总共只有一百四十五条,有些问题规定得比较原则,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有些共性问题的规定还不一致,如违约责任的规定;在调整范围方面,也不完全适应市场主体多元化和市场交易行为多样化的需要。第二,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的形式搞欺诈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问题比较突出,需要作出统一的补充规定来防范和制止欺诈行为。第三,在市场交易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合同,其中一些合同运用得越来越多,如融资租赁合同、委托合同等。合同法分则的问题,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已经有了购销、供电、借款、加工承揽、建设工程、仓储、技术、涉外经济合同等,这些合同与每个公司企业、每个公民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要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基于以上几个方面考虑,有必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合同法,以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记者: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制定过程中如何处理乡镇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执行情况如何?
  张春生:一九八七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又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乡镇政府与村委会两者之间是“领导关系”还是“指导关系”,从字面上看,虽然只有一个字的差别,但实质问题是要不要从法律上保障村民群众的自治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总结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十年的经验,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方面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了完善,法律明确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是指导关系,并且规定,乡镇政府不能干预村民委员会自治范围内的事情。当前广大的农村正按照法律的规定认真贯彻实施这部法律,总体讲,我国农村的民主生活是前所未有的。
  记者:当地方性法规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抵触时,全国人大将采取什么措施?
  张春生:经过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和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这个体系的内容是和谐一致的。地方性法规如果同全国性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将其撤销。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对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制度,对发现地方性法规与全国性的法律相抵触问题,以及程度不等的越权问题,已通知有关地方予以撤销。关于监督法,八届全国人大期间对此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目前制定监督法已列入九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
  记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何时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乔晓阳:在过去的两年里,中国政府不仅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而且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去年六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国务院提交的关于提请批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议案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个公约中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审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尚未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我们认为,在加入一个国际公约前,对这个公约进行认真研究,是应有的负责任的态度,也是国际社会通行的做法。
  乔晓阳、胡康生、张春生还就中外记者关心的其他问题作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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