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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位打工农民的苦恼——山西虎龙沟煤矿欠工资近二十八万元至今不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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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09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来访纪要

  四十五位打工农民的苦恼
  ———山西虎龙沟煤矿欠工资近二十八万元至今不付
  本报记者李有存
  编者按: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执行权与审判权一样,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权力。各级人民法院应端正执行工作的指导思想,摆正执行工作的位置,加大执行工作的力度。
  执行工作从本质上讲,就是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借以实现国家意志,保护合法权益。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就谈不上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就难以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贯彻执行。
  有些基层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显得无力,甚至久拖不决。这种现象应引起高度重视。
  日前,河北省唐县伏城乡罗庄村农民赵世亮等人到本报上访,反映他们遇到的一件苦恼事。
  赵世亮等45位农民按照合同约定,到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虎龙沟煤矿做合同工。从1996年3月到12月底,在煤矿从事井下掘进挖煤。务工过程中,他们在条件十分艰苦、生活极端恶劣的环境中拼死拼活干了近一年,除了得到一点点吃饭钱以外,一无所获。到年终,掘进工程保质保量完成,煤矿方仅以50元路费打发他们“回家过年”。当时,由于工程已经结束,不再发给吃饭钱,他们百般无奈只得暂时回乡等待。辛勤劳动一年的45位农民,连给家人吃一顿过年饭的钱都没有拿回去。
  1997年春节一过,赵世亮等人到矿上去要工钱,但无论他们怎样央求,如何同他们论理,矿领导都置之不理,互相推诿,最后还是由矿财务科长给他们打了一张“白条”,证明“虎龙沟煤矿欠他们工资款279784.03元”。就是这样一张“白条”竟然成了他们得到的唯一劳动报酬。他们拿着这张“白条”,多次去找矿领导,历时一年多,但始终没有结果。
  赵世亮等45位农民面对煤矿领导如此不公的对待,无奈诉诸于法律。1998年6月,他们向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起诉。怀仁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1998年7月3日作出了民事判决,要求被告虎龙沟煤矿将欠原告工资款279784.03元,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6695元,其他费用6695元,共计13390元由被告给付。
  根据判决书限定的时间,他们多次给煤矿领导打电话,但得到的是冷冰冰的回答:“没钱”,“判了也没办法”。并说:“你们不是赢了官司吗?那就去找法院要钱吧!”赵世亮说,这种回答同当时在法庭上被告的代理人、矿党委书记(现矿长)李在忠的诚恳的许诺截然不同,当时他拍着自己的胸脯说一定还钱。
  他们再次到了法院,找到了法院管执行的法官,向他们要求执行法院判决,并问他们为什么判决已经过了5个月还不执行。法官回答说案子多,太忙,等到明年再说。他们多次要求法院执行,要求矿方拿出还款计划,但得不到任何答复,就连他们要求归还他们胜诉方13390元诉讼费、其他费用的要求,法院也无任何答复。
  通观此案,不难看出,怀仁县人民法院受理这个案子是认真的,依法审理也是认真的,不但收了6695元诉讼费,还收了其他费用6695元(这笔“其他”费用农民是说不清楚的),可是判决生效后却长达半年时间不执行,赵世亮等人多次催促,也无济于事。不禁使人要问,怀仁县人民法院在执行法律文书时怎么就不认真、不积极了呢?既然执行不了,赵世亮等45位农民不但工资拿不到手,而且交给法院的应由被告负担的13390元诉讼费、其他费用也无法收回。这岂不是打赢官司又赔了钱,使他们生活更加困难。
  为了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为了维护45位农民的合法权益,希望山西省有关领导部门能关注此案,督促此案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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