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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要严格执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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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0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与法

  回避制度要严格执行
  1998年10月,河南新野县法院受理了李保贵诉齐香梅等人侵权赔偿一案。李某和齐某等人是邻居。审理此案的一名审判员梁伟是李某的老朋友,与李某及其全家经常来往。1998年10月5日,齐某等人在递交本案答辩书时,向法院明确提出,梁某不能参与本案的审理。1998年10月20日在本案第一次开庭时,当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时,齐某等人发现三个审判人员中没有梁某,于是就表示梁某不在场就不申请其他人回避了。在1998年11月9日进行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梁某也没有出现在审判席上。然而,令齐某等人惊讶的是,在河南新野县法院民事判决书上竟然有梁某以审判员的身份署的名字。显然,梁某参与了本案的讨论和判决。
  本案违反了法定民事诉讼程序,主要有:第一,违反了回避制度。审判人员和参与本案工作的其他人员,可能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着利害关系,极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处理。即使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也难免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结果产生疑虑。因此,法律规定了回避制度。第二,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所谓直接审理,是指审判人员必须在法庭上直接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才可作出判决。我国现在的司法改革中,强调直接审理原则,严禁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本案中,梁某在判决书上署了自己的姓名,参与了本案的判决,但是梁某事实上没有参加合议庭的审理。这违反了直接审理原则。如果一个人不参与事情的整个过程,也不去了解某件事情,却有权决定事情的对错,其决定的正确性令人怀疑。
  (邵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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