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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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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在本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各代表团于3月9日、10日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代表们认为,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予以审议通过。法律委员会于3月11日召开会议,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草案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提名的候选人名额如果没有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选举;如果超过应选名额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由选举会议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不超过二分之一的差额比例,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正式选举。”根据有的代表的意见,依照选举法并考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的有关表述相一致,建议将这一款中的“直接进行选举”和“进行正式选举”分别修改为“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和“进行投票选举”。
  法律委员会同意草案的规定,建议主席团审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主席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
  1999年3月13日
  (新华社北京3月14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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