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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谁”服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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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5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为“谁”服务?
  方华
  “为纳税人服务”的说法,在一些人那里,大有取代“为人民服务”之势。这很值得斟酌。
  “为纳税人服务”,没有什么不对。正像“为顾客服务”一样,在一定的范围里是完全可以使用的。“税收”对于国家的重要意义,“纳税户”对于国家的重要贡献,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领导干部作为人民的公仆,如果以“为纳税人服务”取代“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就会影响我们党的性质,这在政治上至少是一种糊涂观念。
  毛泽东同志发表“为人民服务”的著名演说至今已有半个多世纪了。“为人民服务”这五个大字,先后被写进我们的党章和宪法,体现了我们党的宗旨和党所领导的国家政权的性质。而“为纳税人服务”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含义。
  纳税人,是指按照税法规定,有义务向国家纳税的组织或个人。任何公民都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同时,国家必须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为纳税人服务”与“为人民服务”就是一回事。
  首先,不能以纳税与否及纳税多寡来决定公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的权利。纳税人的应税额,是同其资产状况、经营状况、收入状况等相联系的。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公民资产与收入的差异客观存在。不管纳税多少,他们的合法权利都应该得到国家政权的充分保障。即使是在一定时期内没有纳税能力,甚至需要社会救济的公民,如下岗职工、待业人员,同样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公民的纳税额与其应当享有的政治权利和政府服务不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关系。
  其次,国家税收的实际承担者是负税人,但负税人不一定是名义上的纳税人。我国财政收入的三分之二来自国有企业,也就是说,国有企业职工是国家税收的主要承担者,但作为职工个人缴纳之税又是十分有限的。在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中,资本家和私营企业主是名义上的纳税人,但他所纳之税,主要是工人劳动所创造。纳税人虽为老板,而负税人却不只是老板,主要是职工。因此,只讲为纳税人服务显然是片面的。
  再次,公民对社会所作的贡献,不能简单地以纳税额来衡量。我们的工人、农民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但他们的贡献,往往不直接表现在纳税上;我们的解放军、武警战士把青春和汗水无私奉献给了祖国和人民,有的甚至献出了年轻的生命,但他们的个人收入还够不上最低的纳税标准;我们的科学家可以研制出“两弹一星”,大振我们的国威、军威,但他们也不是声名显赫的“纳税人”。要不要为他们服务,对他们负责呢?
  以纳税与否、纳税多寡作为确定公民权的标准,是早期一些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原则,后来相继废止。但“为纳税人服务”,在一些资本主义国家仍然被视为公务员的政治理念和行为准则。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这同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务员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如果以“为纳税人服务”取代“为人民服务”的提法,容易导致一些干部在想问题、办事情、作决策时,偏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有鉴于此,“为纳税人服务”的提法只宜在确定的范围内使用,不宜以此取代“为人民服务”的口号。当然更重要的不是口号之辩,而是要牢记共产党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牢记我们的权力是人民给的,时时刻刻想着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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