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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重要的利益杠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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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09
第9版(理论)
专栏:

  知识产权制度:
  重要的利益杠杆
  姚怡昕
  在知识产品的生产、使用、交换和分配的过程中,存在着个人利益之间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有力杠杆。这是由知识产品自身特有的属性决定的。
  知识产品具有一般商品的属性,对其创造者、生产者的权益必须予以保护
  为交换而生产的、能够满足人们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产品就是商品。知识产品也具有这一特征。与一般商品一样,知识产品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为创造知识产品,生产者首先必须有一定的投入,付出成本。当知识产品在市场上通过交换实现了它的价值时,生产者获得收益,补偿成本支出,并有可能继续知识产品的生产。
  知识产品又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其使用价值具有永久性和很强的外部性。知识产品一旦被创造出来,一般来说就不会消失。它可供无数人千百年重复使用,而其本身并不会因使用而耗损。就像我国古代神话传说中的“息壤”一样,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生生不息。它又有很强的外部性,易于被人“搭便车”。就是不通过交易,不付报酬就能够使用。如果人人都可以在使用知识产品时不付报酬“搭便车”,那么知识产品生产者的成本就收不回来,投入得不到回报,就无法继续再生产,也丧失了进行知识产品创新、开发和生产的积极性。这样,社会知识产品的增量就会减少,从而使整个社会的发展变得缓慢,甚至停滞。中国有句谚语:“一分耕耘,一分收获。”意思是说,有投入才会有产出。西方也有句谚语:“知道将有收获,才会去耕耘。”意思是说只有产出归己,才会有人投入。理性的经济人只有在确认产出归己、有所收益时,才会付出劳动成本,进行生产。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立,就是要校正知识产品的外部经济效果,杜绝他人“搭便车”,从而保护生产者的创造积极性。
  知识产品具有公共物品的性质,在保护知识产品生产者个人权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利益
  知识产品的一大特点是具有公共物品性质,在使用和消费上有非排他性。一个人对知识产品的消费,更确切地说是使用,并不减少或排斥他人对该产品的使用。知识产品是“一人创造,万人受益”的财富,而且使用的人数越多、范围越大,其社会效益就越大。知识产品这种公共物品性质,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必须兼顾社会利益。所以,对其创造者个人权益的保护不能是绝对的、无限制的,而只能是有限度的。如果知识产品无条件地长期地由私人垄断,则会抑制知识的传播和使用。这不但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有悖于知识产品创造者的初衷。因此,为了协调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需要对知识产权保护给予一定的限制。这包括对知识产权权利效力的限制和时间的限制。
  以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例,时间限制是指无论著作权、专利权还是商标权,其财产权都有一定的期限。其中除了商标权到期可以续展外,著作权和专利权一旦期限届满,财产权就归于消灭。对知识产权效力的限制,是指为了国家或公共利益,可以行使法律规定通常属于权利人的权利,这种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例如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专利权法中的强制许可制度等,都是对知识产权效力的限制。合理使用制度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知识产品具有继承性,对个人权益和社会利益的保护是一致的
  知识产品的创造不是孤立的,不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而是在继承前人创造的知识财富的基础上产生的。知识产品的使用和传播又会提高整个人类的生产力水平和社会文明程度,从而为新的知识产品的产生创造条件。从全社会来看,知识产品的继承与创新是对立统一的,是在矛盾运动中前进的。从知识产品的权利人来看,他既是前人知识产品的继承者和使用者,又是新的知识产品的创造者、生产者。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就在于维持公平交易的竞争秩序,使知识产品的生产者和使用者、传播者的利益与社会利益协调发展。
  很多知识产品的创造具有团队性的特点,必须从整体上给予保护
  知识产品的创造,在以往多数是由个人独立创造完成的。今天许多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和科学技术发明创新仍然具有个人创造的特点。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高新技术的崛起,知识产品的创造越来越显示出团队性、集体创作的特点。许多高新技术的开发,知识密集性产品的研制、生产,都是非常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两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在很多情况下,个人的权益和集体的利益已经融为一体。对这种知识产品的保护,不能仅着眼于个人的权益,而要从整体上加以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和回报,更多地采取了名誉、荣誉、待遇、工资、奖金的形式。对整体权益的保护,现在又呈现出非常复杂的局面,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例如,科技人才流动后对他在原单位参与创作的成果可否利用、如何利用、用到什么程度,商业高级管理人才流动到其他单位后对其原单位的经营诀窍、商业秘密如何保密等,都需要深入研究,制定出更加具体科学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协调,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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