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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裁判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一审判决陆俊胜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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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5
第8版(体育)
专栏:

  足球裁判陆俊诉《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一审判决陆俊胜诉
  本报北京3月12日讯 记者汪大昭报道:历时近一年的国际级足球裁判员陆俊状告广东《羊城体育》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今天上午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陆俊胜诉。
  多次获得中国足球裁判员金哨奖的陆俊在起诉书中称,1998年3月22日,他受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指派,担任甲A联赛首轮广州松日队与大连万达队比赛的主裁判。3月24日,被告在《羊城体育》第167期第二版显著位置刊登《“首尾”之战场外音》的署名文章,文中“赛前这位主裁判收了客队20万现金”等内容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
  《羊城体育》报社称,其刊登的涉及陆俊受贿内容的报道系他人主动提供的新闻材料,是有新闻出处的。对此,其应承担未对事实认真核实的责任,并已在事后刊登了致歉声明。
  法院认为,新闻单位不能仅凭道听途说,无根据地不加审查,即作为新闻予以披露。《羊城体育》报将无根据的又未经核实的新闻线索予以报道的行为,已对陆俊名誉权构成侵害,并具有完全过错,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院综合考虑案情和当前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判决《羊城体育》报社就其侵害陆俊名誉权的行为在《羊城体育》报上刊登声明,向陆俊致歉;赔偿陆俊精神损失费8.5万元,赔偿实际经济损失1783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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