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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工作要先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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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立法工作要先行
  九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任克礼
  实施依法治国,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立法是前提和基础。地方性法规是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立法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为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立法权。在这方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许多地方性法规,对地方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并且填补了国家在一些领域的立法空白,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地方立法工作显得更加重要。那么,如何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我认为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一、地方立法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突出重点。特别是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今天,更要把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在这方面,河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做了一些工作,制定了一批地方性法规,如《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河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南省经纪人条例》、《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等。《河南省期货市场管理条例》是全国第一个规范期货市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促进了河南省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国家制定期货法提供了参考。在搞好经济立法的同时,还要将精神文明建设与民主和法制建设作为立法的重点。
  二、加强地方立法的计划性。立法计划和立法规划对立法工作有着指导作用,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结合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考虑必要和可能,突出经济立法,把培育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科教兴国以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重点,特别要注意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和可能性。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提高立法质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是宪法确立的原则。立法中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就是要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国家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能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之间不能相矛盾。立法质量是法规的生命,法规质量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应做到以下四点。一是制定的法规要符合宪法精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与它们相抵触,还要全面、准确地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二是要符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具有地方特色,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保障。三是要以国家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正确处理方方面面的关系,体现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防止和克服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和局部利益的倾向。四是立法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文字用语规范,逻辑结构严密,便于操作,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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