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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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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我国制定和修改宪法简介
  周敏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自一九五四年颁布第一部宪法至今,先后多次对宪法进行修改,其中于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一九八二年对宪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颁布了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一九八二年宪法,并于一九七九年、一九八○年两次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于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两次对一九八二年宪法的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一、一九五四年宪法
  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不久,于一九五四年九月二十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它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在中国宪法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九五四年宪法是一部比较正确、比较完善的宪法,它的基本原则、体例和结构为一九八二年宪法所继承和沿用。
  二、一九七五年宪法
  一九七五年宪法于一九七五年一月十七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它的全文只有三十条。它将“以阶级斗争为纲”和“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错误指导思想贯穿其中,对“文化大革命”及其消极后果予以全面肯定。
  三、一九七八年宪法和修改
  一九七五年宪法颁布后不到两年,“文化大革命”即宣告结束。为了适应新的形势,我国着手全面修改一九七五年宪法。一九七八年宪法共四章六十条,结构和前两部宪法基本相同。但一九七八年宪法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不久修改颁布的,由于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来不及全面总结建国三十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也来不及彻底清理和清除十年动乱中某些“左”的思想对宪法条文的影响。为了克服这部宪法存在的一些缺陷,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
  四、一九八二年宪法和宪法修正案
  自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九八○年九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主持修改宪法的工作。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第四部宪法。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几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作了规定。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根据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实践,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中与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现实情况不相适应的规定,作了必要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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