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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者岂能不懂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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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法制纵横

  执法者岂能不懂法
  建达
  据首都一家报纸报道,辽宁省某市一公安局长由于不懂法,在办案中滥用职权,给无辜群众带来不尽的灾难。当检察机关依法实行监督,得出的结论与公安局不同时,这个公安局长竟然打电话“咨询”当地政法委的一位干部:“嗨,你告诉我,谁能治得了检察院?”
  “谁能治得了检察院?”这个问题其实好回答。因为,“治”仅仅指“管理”、“监督”、“领导”这些意思的话,答案是不言而喻的。根据我国法律,人民检察院是负责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的职权中就包括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原则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如果“治”是专指“整”的话,那么这个问题会有另外一个答案。“整”人,是“文革”时期的“专利”,即不讲法律、不讲道理,滥用权力,置人于死地。今天,这种思路和方式早已遭到党和人民的唾弃。那个公安局长因为自己办案的“功绩”被检察院依法否定而迁怒于检察院,别出心裁要“治”人家,只能说明他不懂法。检察机关依法办案、依法监督,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违法者“治”检察院,最终只能被法律所治。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把上述提法写入新修改的宪法第五条第一款。普通群众不懂法尚可逐步进行法制教育,培养法律意识。作为一个地方的执法机关的负责人不懂法,就可能不受约束,滥用职权,违法办案,给国家和群众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给金色盾牌抹黑。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而是被社会实践一再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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