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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法》实施 任重道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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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消法》实施 任重道远
  □王海
  如果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比作解决损害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一纸良方的话,那么我——王海无疑就是一个不折不扣的使用者。《消法》从颁布到今天已经整整5年,我从1995年运用《消法》打假至今也已有4个年头。这4年,我颇有感触。
  首先对今天的现况我感到欣慰,经过我们的尝试和探索,新闻舆论对人们的启迪和教育,《消法》已经深入人心,《消法》49条更是家喻户晓。
  但是现在的状况并不令人满意,有时候仔细想想甚至有些沮丧。
  《消法》49条是一剂有效新药,“损一赔二”对民法是个突破,利益驱动更是符合了人们趋利避害的本性。特别是49条用在大中商场颇见奇效,大中商场从1995年的假货随处可见到今天的颇难寻找,不能不说有49条的功劳。但是这味药必须多下,因为用少了对商家和消费者都不起什么作用。可是用多了,又有人说你不是消费者。
  对消费者,《消法》没有准确定义,仅仅在第二条中说“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没有定义什么是消费者。由于规定的不明确,给商家和站在商家一边讲话的人提供了胡搅蛮缠的借口,更给法官枉法裁判造成了便利。
  问题更大的是《消法》49条的执法机关不明确。虽然《消法》规定工商局等行政单位执行《消法》,但是消费者在遇到加倍赔偿问题的时候往往由于行政机关无权干涉民事行为而不得不走上漫漫诉讼之路。
  走诉讼之路似乎并无不妥,但是诉讼成本之高的确令人咋舌。消费者如何选择诉讼渠道来解决问题,即使不请律师一般也得破费几百上千元和耗费大量时间、精力,而通常消费者发生的纠纷标的还没有诉讼成本高,这样一来大大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因此不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往往一忍了之。
  除了49条,《消法》还存在另外一些不足。
  首先整部《消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落实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通过司法途径,却没有一个简易程序,没有指定专门法庭,不能解决消费维权诉讼成本过高的问题;通过行政手段应该是最简捷有效的,但是《消法》属于民法范畴,《消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裁决的效力,导致现在工商部门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怪现象。
  至于消协,权力仅是调解,更没有办法对违法经营者产生威慑力。
  在垄断行业方面,如铁路、邮电、民航等,都有自己的行业法,行业法里大量存在着很多不平等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格式化条款。本来《消法》作为特殊法,应当有高于其他法律的效力,但是实际上法院在判案的时候却往往偏爱对消费者不利的行业法。
  《消法》实施5周年了,本来我想多记起一些高兴的事情。但是想了又想,觉得现在还不是高兴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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