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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级金融机构 认真执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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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9
第4版(要闻)
专栏:

  中国人民银行通知各级金融机构
  认真执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新华社北京三月十八日电 根据国务院近日发布实施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处罚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各级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实施《处罚办法》的重大意义,全面理解有关条文内容和基本精神,准确掌握处罚的规定,使《处罚办法》在金融系统深入人心,真正成为金融机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有力武器。
  通知说,各级人民银行在贯彻实施《处罚办法》的过程中,要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处罚有度,切实提高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水平,有效地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由行长和主管副行长直接负责,抓紧做好执行《处罚办法》的各项工作。要对人民银行所有从事监管工作的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对处罚条款逐条进行分析,尤其是要结合本辖区的金融工作实际,对过去已出现的违规现象进行对照解剖,对当前仍潜在的一些违规现象进行分析,从而提出本辖区贯彻《处罚办法》应注意的有关问题。
  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要对所属机构的经营活动普遍进行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各金融机构的总行对此要作出周密安排,提出明确要求,督促本系统各级分支机构根据《处罚办法》,对照总结各自的工作,特别对已明显触犯《处罚办法》的行为,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纠正解决。各金融机构自查工作从四月份开始,为期两个月。从六月份起,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组织力量对自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强调,要处理好《处罚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金融违法行为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未作处罚规定或者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与《处罚办法》不一致的,应当依照《处罚办法》给予行政处罚。在查处金融违法行为中,要注意区分金融违法行为和金融犯罪行为,对违反《处罚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对金融违法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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