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8阅读
  • 0回复

执法检查应当改进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

  执法检查应当改进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徐山林
  执法检查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权的重要形式,也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效手段。如何使执法检查工作更有成效,一直是各级人大研究探索的重要课题。在这方面,虽然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但还有一些问题不够明确,不够规范,影响了执法检查的效果,需要加以改进。
  一、摆正检查与被检查两个主体的关系。
  过去,上级人大组织执法检查,不是通知被检查的“一府两院”准备和接待,而是通知下级人大准备和接待。这种作法是不恰当的。因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都是本级国家的权力机关,都是监督执法的主体,而不是被检查的执法对象。这样做的结果,无形中形成“忙了人大,闲了政府”,好像下级人大成了被检查的主角,而真正被检查的地方政府却成了配角。为了改变这种作法,我们在这次执法检查中,首先明确宣布,被检查的对象是省政府、省级有关行政部门以及检查组确定要去检查的有关市(地)、县政府。地方人大作为监督的一方,只通知其领导和有关同志参与和配合检查,同时也不再安排下一级人大作执法情况汇报。按照这个原则,这次执法检查的通知由省人大直接发给省政府,省政府按照省人大这次执法检查的要求,准备汇报材料,通知被检查的有关单位,做好有关视察和座谈的准备以及对检查组的全面接待工作。这样做,摆正了检查和被检查两个主体的位置,突出了被检查一方接受执法检查的意识。
  二、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
  目前,已经颁布和实施的法律、法规很多。如何确定执法检查的选题,也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对此,我们定了两条原则:一是围绕党的中心工作;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去年陕西省委为了落实十五大关于调整所有制结构的重大决策,作出了《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和《关于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决定》,以此作为促进陕西深化改革和经济发展的突破口。在两个《决定》的推动下,全省个体私营经济快速发展,从而带动了整个经济的发展。为了配合省委两个《决定》的贯彻,我们在去年的执法检查选题中,将一九九六年颁布实施的《陕西省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条例》作为执法大检查的重点。这次检查先后听取了省政府和三个地(市)、七个县政府的执法情况汇报,检查了省、市(地)、县工商、税务、财政、银行、城建、土地管理等四十三个部门,实地视察了十五个集贸市场,前后历时半月之久。由于这次执法检查的重点和各地党政领导正在抓的重点完全一致,因此各地对执法情况的汇报都言之有物,内容丰富,有成绩、有经验,有问题、有建议。真正把群众关注的,党委决定的,政府实施的和人大监督的重点紧密结合起来,使各方面都感到人大的这次执法检查,监督在要害处、支持在关键时,引起了强烈反响,收到了显著效果。
  三、认真反馈执法检查的意见。
  过去的作法是到基层执法检查后,由检查组就地反馈意见就完了。我们认为这种作法有一定缺陷。一是执法检查是由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检查组的检查意见在未经省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同意的情况下,就地反馈缺乏权威性。二是一个组的检查意见,未经几个检查组共同交流和分析,有一定的局限性,加之时间仓促,提出的问题和建议,未及深入思考,往往也带一定的随意性。三是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的要向同级政府领导讲,由他们解决;有的需要向上级政府讲,由上级政府解决,一律就地反馈也不合适。对此,这次执法检查中作了三点改进:(一)三个执法检查组检查完毕后先不向当地政府反馈,而是返回省上进行碰头、交流分析,然后再分头整理材料,准备反馈意见;(二)召开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三个执法检查组的汇报,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作为省人大执法检查的正式反馈意见;(三)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召开反馈意见会,通知被检查的省政府、有关地、市和省级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到会听取反馈意见。会上,由三个检查组通报执法检查情况,肯定执法成绩,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交办需要查处的案件。然后,由主管这方面工作的副省长赵德全代表省政府就下一步整改工作作表态发言,对各部门整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这样的反馈,严肃性增强了,权威性提高了,同时使执法检查工作有始有终,收到了显著效果。会后十五天内,省政府即就这次执法检查的整改情况正式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书面报告。分别对加强《条例》的宣传工作、建立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了切实的整改措施。对一些没有弄清的问题,都作了进一步查实,并作了书面报告。被检查的三个地、市对检查中反映的十一个具体问题,也都一一派人作了认真查处,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了处理结果。对检查组要求查处的违法个案也都作了严肃查处。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