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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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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1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法治与监督
  陈栋梁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理案件,这必须严格遵循。但独立办案不是不要监督,更不是搞“独立王国”。从这几年来司法机关办案的情况来看,对执法、司法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其一,需要人大的监督。广东云安县茶洞镇原党委书记陈严,把未满18岁的女临时工江某带到肇庆、广州游玩,屡遭强奸。回镇后江某将其告发。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江某不服,向县检察院提起抗诉未准。江某向县人大投诉。人大认为判的不公,督促县法院再审。第二次判陈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两次判决相隔仅三月,量刑轻重如此悬殊,执法的随意性何其大也!如果不是人大有效监督,陈犯岂不偷关而过!
  其二,需要党委的监督。河南南阳有个吴其松,横行乡里16年之久,连续作案38起,殴打他人13起,打死村民一人,奸污妇女9人,逼得一位女子含恨自杀。吴因盗窃罪、流氓罪、敲诈勒索罪,三次被判有期徒刑,但一次次都因“神通广大”的人说情、疏通而侥幸过关。因其罪恶深重,激起群众纷纷上书上级党委。由于监督有力,才最终被南阳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刑。
  其三,需要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监督。陕西省高陵县公安看守所所长王志学,多次向在押人犯索取贿赂,为6名留所服刑罪犯伪造立功材料,骗得法院同意,获得假释或减刑。后经高陵县检察院查证属实,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请复审,才撤销了原来假释、减刑的决定,对王志学也绳之以法,从而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依法监督可以防止和减少错案,有了错案也可以及时发觉、及早纠正;可以防止司法队伍的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可以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激发群众的主人翁积极性;可以增强司法人员的公仆意识,更好地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可以排除来自权力、金钱、人情对司法工作的干扰,促进公正执法、依法办案。总之,法治与监督,密切联系,不可分割。依法监督是以法治国的重要保证;厉行法治,需要有效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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