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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走穴”行为应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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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0
第5版(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对“走穴”行为应如何处理
  编辑同志:
  我是一名歌唱演员。前不久,几个文艺界的朋友约我去外地演出,因为正值周六休息,我也就未向剧院领导请假。回来后,剧院领导以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未经单位同意为由,以“走穴”论处,报请文化局对我又是没收演出收入,又是罚款。请问,我利用业余时间通过劳动获取收入犯了哪门子法?
  邓娟
  邓娟同志:
  “走穴”是各文化团体乃至社会深恶痛绝的一种行为。为了杜绝这种不正之风,国务院颁布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规定:(1)任何单位聘请文艺表演团体的人员参加本单位的演出,应当征得其所在单位的同意。(2)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在职演员或者专业艺术院校师生参加本单位以外的演出活动,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3)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或者演出经纪机构违反条例规定,擅自聘请未事先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的人员参加营业性的演出,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受行政处罚累计3次以上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4)违反条例规定,未经本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的个人,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演出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并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从来信看,你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参加营业性演出,违反了《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规定,单位对你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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