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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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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2
第9版(理论)
专栏:

  鼓励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潘逸阳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我国社会现在处于并将长时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使之健康发展。”这表明,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不是权宜之计,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也不是权宜之计,也必须长期坚持和不断完善。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社会生产力。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虽然经过四十多年特别是近二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生产力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各项事业有了很大进步,但是,人口多、底子薄,地区发展不平衡,生产力不发达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改变。同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和发展不仅有相当大的社会空间,而且是必需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公有制为主体的条件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在相当程度上可以加快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它对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的多样化需要,扩大就业渠道,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有重要作用。因此,为了加快发展,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适应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实现现代化的要求,一方面,应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另一方面,应通过深化改革以保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切实关心和支持个体、私营企业,把国家对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特别是要健全财产法律制度,依法保护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进一步改善和加强监督管理,推动其健康发展。应在企业登记、税收管理、规费标准、金融贷款、部门服务、人才引进、权益保护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
  坚持城乡并进的方针,鼓励和支持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我国农村尚处于不发达阶段,农民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至今仍未有根本性的转变。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在积极发展公有制经济的同时,采取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农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有更大的发展。”既要鼓励城市个体、私营企业下乡,更要鼓励农民办个体、私营企业,使之成为农民脱贫致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缩小城乡差距,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减轻城市就业压力的重要途径。在现阶段,农村经济的产业化发展为个体、私营经济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应抓住时机,发展农村个体、私营经济。培育具有市场开拓能力、能进行农产品深度加工、为农民提供服务和带动农户发展商品生产的“龙头企业”,引导这些企业同农民形成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得实惠,实现共同发展。做到城乡结合,互相促进,提高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增长质量。
  引导私营企业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发展。私营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关键在于其运行机制是否科学。私营企业应适应现代化生产的要求,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组织形式,按照有关法规来规范企业的组建和发展。
  把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从长远看,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法规来保证。现在,一些地方通过地方法规,明确了保护个体、私营企业权益的具体规定,我国新的《刑法》中也增加了保护私营企业财产的内容。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对非公有制经济,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技术上给予指导,发展上给予规划,法律上给予保护。通过深化改革,逐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营造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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