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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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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法治”与“法制”
  谭家康
  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又将此写入宪法。“法治”与“法制”,虽然仅一字之差,但从内涵上讲,却有了重大突破。这是全党对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认识上的深化,标志了党的领导方式的重大改革和完善,也表明了我们党坚持依法治国,厉行法治的信心和决心。
  “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治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的简称。现代法治的概念包括如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则和基本要求;法制则不必然地具有这些内涵。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存在,但不一定就是实行法治。
  法治表达了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立场。强调依法治国以及法治与人治的根本对立,是法治概念具有的鲜明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和法律的统治,反对个人的专横独裁或者少数人的恣意妄为;它倚重法律治国的必要性和稳定性,着眼国家的长治久安,以法律防止“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悲剧的发生;它坚持法律的至高权威,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和法律之上的特权。法制则不具备这种特性,它非但不能表明与人治的必然对立,而且还可能出现“人治底下的法制”。
  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法制则既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之上,又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为伴。所以,有法制的国家就可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并不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
  “法治”与“法制”二者之间又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法治必须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制又需要通过法治来体现。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和法制建设尚不完善,长期以来形成的权力至上的传统观念和人治习惯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一定的影响,法律权威至上还没有稳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等问题时有发生,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还较强烈。在这种情况下,进一步突出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改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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