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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治本抓源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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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2
第11版(党的建设)
专栏:本期特稿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着眼于防范,立足于制度建设,呈现出一条清晰的工作思路——
  反腐败:治本抓源头
  本报记者郑宏范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反腐败成为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的一个重大问题。
  党的十五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在继续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大案要案、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基础上,按照十五大提出的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的要求,着眼于防范,立足于治本,积极研究、探索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略,在这方面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切实实行“收支两条线”
  近年来,对司法和行政执法中的乱收费、乱罚款及其他种种腐败现象,人民群众已深恶痛绝。产生这些现象的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用违规收费、罚款,办经济实体搞“创收”等办法来弥补办公经费的不足,改善职工的福利待遇,坐收坐支,有利可图。
  一些地方和部门收支不实行两条线,谋取地方或小团体的利益,形成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这种既普遍存在又看似合理的现象,导致国家财政性资金的严重流失,而且还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甚至是腐败的行为,成为孳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
  解决司法腐败和行政执法中的腐败问题的确要靠教育、靠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来约束,但是,如果不从制度上、体制上采取一些根本措施,只在道义上提出要求已显得远远不够。而只有从制度上实行“收支两条线”,才是解决当前司法和行政执法中一些腐败问题的釜底抽薪的根本办法,是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有效措施。
  为此,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反复研究,于1998年6月制定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院、法院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转各地贯彻执行。1998年5月21日,上述6部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这一工作进行专项部署。
  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尉健行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一律不准再以任何名义、手段,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特别是向公检法和工商部门下达各种收费和罚没款指标。违反纪律的,要追究决策人和执行者的责任,给以纪律处分。
  根据统一部署,中央、省(区、市)、副省级城市和省会城市的公、检、法和工商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工作,在1998年内全部完成。1999年,这一工作将扩大“辐射”范围。
  部队政法机关停止经商
  人民解放军作为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专门机关,担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的神圣职责。然而,近些年来在探索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在许多地方,部队、武警和政法机关开始从事经商活动。事实表明,这样做不仅严重干扰其履行职能,影响公正执法,而且容易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和“一切向钱看”等不良风气,有的甚至发展到掩盖不法经营行为,保护走私、贩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这种状况如果任其泛滥,势必严重损害专政机关和国家政权的形象,带来严重的后果。
  1998年7月,中央决定,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一律不再从事经商活动。
  按照中央的要求,对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及所属单位办的经营性公司要进行认真的全面的清理;这些公司要与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尽快彻底脱钩;国家财政对军队、武警和政法机关履行职能给予必要的经费保证。
  中央作出军队、武警部队和政法机关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重大决策后,中央政法机关各部门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雷厉风行、扎扎实实地抓落实。
  截至去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前实现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任务。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12月中旬如期实现与所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目标。脱钩后,中央政法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停止一切经商活动,从1999年起一律吃“皇粮”。
  军队、武警部队经营性企业交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军队、武警部队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服从命令,对所办经营性企业该撤销的坚决撤销,该移交的坚决移交。1998年12月15日,这些企业与军队、武警部队彻底脱钩,由全国交接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接办公室接收,军队武警部队即日起不再经商。
  1998年底,所有省、区、市如期实现政法机关与所属经营性企业彻底脱钩的目标。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改革开放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常抓不懈,取得了许多阶段性成果。但是,令人忧虑的是,眼下,一些腐败现象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在不少地方腐败现象甚至形成了滋生蔓延的“小气候”,形势十分严峻。
  分析其中的原因,主要是,有的领导干部把经济工作视为“硬指标”,而把党风廉政建设视为“软指标”;有的干部怕得罪人,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愿管、不敢管;有的领导干部认为抓廉政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与己无关。更主要的是,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由于制度不完善,出了问题追究不到个人。
  严峻的形势呼唤建立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法规的形式,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督促他们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近年来,我们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努力。
  ——最初,着重要求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自律;
  ——随后,要求领导干部不仅要自身廉洁,还要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提出领导干部不仅要管好自己和家庭,还要对所领导的地区和部门的廉政建设承担责任。
  1998年11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这一规定确立了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主体、责任范围、责任内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鲜明地强调了党纪追究的重点。即主要追究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个人的责任,并明确提出了组织处理和党纪处分的标准,大大增强了责任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针对当前少数领导干部责任观念淡薄,出了问题责任追究不到个人的情况,规定中明确指出,对领导干部责任范围内出现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问题,有直接责任的要追究,没有直接责任,但有领导责任的,也要追究。尤其对在反腐败斗争中暴露出的以权谋私、官僚主义、失职渎职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重大问题,要坚决查处。
  据权威人士评价,《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发布实施,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走向法制轨道的重要标志,是“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的具体体现。建立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是从源头抓起,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腐败的有力举措。它的发布实施,有利于督促各级领导干部增强责任感,使他们既要廉洁自律、以身作则,又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从而必将有利于实现全党动手,共同搞好党风廉政建设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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