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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价值法则和货币——“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十一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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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5-02-02
第3版()
专栏: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价值法则和货币
——“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第三十一章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必要性及其特点
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的形式和集体农庄的形式——的存在而产生的。在国营企业中,生产资料和产品是全民的财产。在集体农庄中,生产资料(耕畜和食用牲畜,农具,农庄建筑物等等)和集体农庄生产的产品是集团的、合作社集体农庄的财产。基本的和决定性的农业生产资料(土地和农业机器站的机器)为国家所有。既然国营企业的产品属于社会主义国家,而集体农庄的产品属于集体农庄,通过买卖的交换也就成为工业和农业间的经济联系的必要形式。在这里,也同任何买卖一样,商品持有者失去商品的所有权,而买主则变成这一商品的所有者。
列宁指出“用大规模的(‘社会主义化的’)工业的产品来交换农民的产品,这就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实质”〔一〕,同时指出商品交换是对工业和农业间的相互关系正确与否的检验。列宁的这些原理对于整个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都是适用的。苏维埃国家主要是从集体农庄和庄员那里,用收购和采购的方法,为城市居民取得粮食,为工业取得原料。而集体农庄和庄员也只有把自己的商品卖给国家和合作社,或者拿到集体农庄市场出售,才能获得换取工业品所必需的货币资金。
因此,通过收购和采购而从集体农庄转到国家和合作社手中的农产品和原料,以及在集体农庄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都是商品。国营企业生产的、集体农庄和庄员所购买的工业品(主要是个人消费品)也是商品。既然个人消费品是商品,它们也就通过买卖转入城市居民手中。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不是通常的商品生产,而是特种的商品生产。这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资本家参加的商品生产。它基本上是由联合的社会主义生产者(国家、集体农庄、合作社)进行的。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雇佣劳动制度和人剥削人的现象的消灭等决定性的经济条件,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商品生产是受到一定限制的。因此,它不可能变为资本主义生产,它是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
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生产不像资本主义制度下那样漫无限制和包罗一切。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范围,主要限于个人消费品。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劳动力不是商品。土地、矿藏是国家的财产,不能是买卖或出租的对象。国营企业——工厂、矿井、电力站及其固定生产基金(生产工具、房屋、建筑物等等)——不能买卖,只能经过特别的许可由一个国家机关交给另一个国家机关,因而不是商品,不是买卖对象。
国营经济中生产的生产资料——机器、机床、金属、煤、石油等等——在国营企业间进行分配。在国民经济计划中规定,按照每一企业的生产计划拨给该企业一定的物资。这些物资根据彼此订立的合同由生产此种物资的企业供给消费此种物资的企业。当生产资料转入某一企业手中时,社会主义国家完全保持对这些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企业经理从社会主义国家取得生产资料,决不能变成它们的所有者,他只是按照国家计划来利用生产资料的国家代表。集体农庄购买汽车、自己的公共经济所需的设备、最简单的农业机器和农具。但是基本的农业机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等——并不卖给集体农庄,而集中在国营企业即农业机器站,农业机器站就用这些生产资料来为集体农庄服务。在国内各国营企业间进行分配的生产资料,实质上不是商品。但是它们保存着商品的形式,具有价格,这是进行计算和成本核算所必需的。
在对外贸易领域内,售给外国的生产资料是商品。在这里有买卖行为,商品所有者是有改变的。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作为商品来生产和实现的那些产品,具有由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和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换句话说,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具有二重性,这是由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决定的。
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动的二重性,根本不同于简单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经济中的劳动的二重性。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生产的条件下,生产商品的劳动的二重性反映着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社会主义经济没有这种矛盾。如上所说,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劳动不是私人劳动,而是直接的社会劳动。社会预先计划着工作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国民经济各部门间和各企业间的劳动分配是有计划的。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拜物教消灭了,人与人的社会关系没有物与物的关系的虚假外表。
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国营企业(在这里,劳动已在全民范围内社会化)中的直接的社会劳动和集体农庄(在这里,劳动只是在该一农业劳动组合的范围内社会化)中的直接的社会劳动是有区别的。此外,集体农庄庄员也在具有从属意义的个人副业中使用自己的劳动。由于劳动社会化程度的这种差别,由于国营工业和集体农庄间的商品联系的存在,没有可能直接用劳动时间来表现和比较用于工业品生产和集体农庄产品生产的社会劳动。因此,必须利用价值和价值形式来间接地较量社会劳动。这种较量是靠通过商品交换把工人和集体农庄庄员的各种具体劳动化为创造商品价值的抽象劳动。
社会主义国家在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领导的过程中,估计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两方面。国家要求自己的企业生产某种产品即某种使用价值。资本家对使用价值感兴趣,只因为它是价值和剩余价值的承担者,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创造使用价值和提高产品质量却有极重要的意义,因为进行生产是为了最充分地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价值也有重大的意义。国家计划生产不仅用实物指标,也用货币指标。同时,不断降低所生产的商品的价值并在这个基础上降低价格,对于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有很大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包含着生产过剩危机的可能性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间的对抗性矛盾是不存在的。社会主义经济保证有完全可能在货币表现和实物表现上完成产品生产计划。
但是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中,当违反了经济法则尤其是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法则的要求的时候,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间的矛盾也会发生。例如当个别企业的领导者为了追求在价值上完成计划,加紧生产更能增加企业收入的个别产品,而不按所有品种完成生产计划时,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种矛盾不是对抗性的,通过对经济的计划领导就可解决。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存在着复杂(熟练)劳动和简单劳动间的差别,因此,复杂劳动就要化为简单劳动。在计划生产、确定产品定额、计划工资(即确定各种不同熟练程度的劳动的报酬)等等时,要估计到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间的对比关系。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生产的和实现的商品的价值量,是由生产这些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来决定的。所谓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生产某一部门大部分产品的那些企业所耗费的平均劳动时间。生产单位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的社会价值。各个企业中生产单位商品所实际耗费的时间是个别劳动时间,它组成这些企业中每个企业的商品的个别价值。
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社会必要时间是自发地、背着商品生产者形成的。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国家根据客观经济条件和社会主义经济法则的要求,做出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产品成本的计划,规定各企业的劳动和材料消耗定额;从而国家通过计划去影响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量,使它降低。
社会主义国家通过计划去影响社会必要时间量的重要手段,是根据先进企业的经验规定的先进的劳动和材料消耗定额。先进定额是计划时期内在生产中应该达到的定额。它低于事实上已经达到的单位产品的劳动和材料消耗水平。先进定额具有巨大的动员作用,因为它激发经济领导者和劳动群众去寻找窍门,使生产合理化,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劳动生产率和降低产品成本。当先进定额经生产最大部分产品的大多数企业达到后,它就开始和社会必要劳动消耗量一致,不再是先进的定额。另一方面,在这段时间中,先进企业在不断降低生产产品的劳动消耗量。根据先进企业的经验,又规定新的先进的劳动消耗定额,而这种定额的实现又引起社会必要时间的减少。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个别劳动时间和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之间的矛盾具有对抗的性质。运用较高技术因而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对自己的技术改进保守秘密,打击竞争者,使他们破产和灭亡。在社会主义经济中,社会必要时间和个别企业中所消耗的个别时间之间的矛盾不是对抗的。社会主义经济没有所谓“商业秘密”,因为先进企业的技术成就很快成为该一部门所有企业的财产,保证着整个社会主义经济的高涨。这一切就加速技术革新,并促进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的迅速增长。
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作用的性质
既然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价值法则也就继续发生作用。
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把价值法则的作用严格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城乡生产资料的公有化,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范围的缩小,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法则首先是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法则的作用,这一切都限制了价值法则的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也受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整个经济活动的限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不能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假如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那末,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就会首先发展最能赢利的部门和企业,就会关闭从国民经济利益来看是很重要的、可是暂时不能赢利的重工业企业。但是在苏联决不会关闭最初不能赢利或赢利较少的、为国民经济所需要的企业,相反地,要保存和支持它们,同时采取办法使它们能够赢利。社会主义国家可以用其他部门和企业取得的收入来弥补某些部门或企业的暂时的亏损。
社会主义国家建立企业和创立整个生产部门,不是为了追逐利润,而是以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和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法则的要求为指针的。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首先包括商品流通,包括商品交换——主要是个人消费品的交换。在这个领域中,价值法则是在一定的受限制的范围内保持着调节者的作用的。
价值法则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的调节作用,表现在国家规定各种个人消费品的一定比价时,既考虑到它们以货币表现出来的价值,也考虑到这些商品的需求和供给。忽略需求和供给的状况就会使价格过高的商品的需求锐减,使价格过低的商品的需求人为地增大。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在集体农庄市场上表现得最明显,在那里,价格是在需求和供给的基础上形成的,而且价格的变动影响集体农庄市场的商品流转的规模和结构。但是社会主义国家对集体农庄市场有巨大的经济影响,因为大部分商品是在国营和合作社营商业系统中按固定计划价格出售的。
价值法则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价值法则对社会主义生产也发生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决定性的。
“问题在于,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法则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法则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且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法则的。”〔二〕
个人消费品既是商品,就有价值。工业消费品的价值包括集体农庄作为商品来生产的原料的价值。消费品的新创造的价值,一部分用来抵偿货币工资的消耗,另一部分则构成货币形式的企业收入。同时,在工业消费品的生产过程中还要磨损非商品的劳动资料:机床、机器、厂房。既然包括在工业消费品中的一切其他因素都具有货币形式,劳动资料也就应该以货币来进行成本核算。
价值法则对生产资料生产的影响是通过抵偿劳动力的消耗所必需的消费品而实现的。消费品既然是商品,工人就只能用货币即用货币工资去购买。因此,必须在生产资料的生产中利用货币形式来计算一切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和工资一起构成工业品的成本。
既然作为商品的消费品具有价值,那末不是商品的生产资料就具有商品和价值的形式,这种形式是用来进行成本核算、计算和监督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是作为统治着人们的自发力量而起作用的,与此相反,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值法则的作用已为国家在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实践中所认识、估计和利用。认识价值法则的作用并善于利用它,有助于经济工作人员合理地领导生产,不断地改进工作方法,实现经济核算,发现和利用潜力来提高产量。
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价格时考虑到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经济中,价格是按计划规定的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在计划国营经济所生产的生产资料的价格时,所利用的只是价值形式,其目的在用货币来计算生产它们所消耗的社会劳动。国家规定价格以社会生产费用为出发点,在生产商品的部门中,社会生产费用就是这些商品的价值。
计划价格时要有经济上的根据,这个问题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价格问题是同苏维埃国家的一切主要经济问题因而也同政治问题交错在一起的。建立农民和工人阶级的正确的相互关系问题,保证农业和工业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制约的发展的问题……保证实际工资和巩固切尔文〔三〕的问题……这一切都碰到价格问题。”〔四〕
为了规定各种商品的正确比价和从物质上刺激这些商品的生产,必须估计到价值法则的作用。例如决不能对一吨棉花和一吨粮食规定同样的收购价格,而不考虑棉花的价值大大高过粮食的价值。另一方面,决不能把粮价规定得过低,因为这会使集体农庄和庄员不能从物质利益上关心谷物的生产,而使谷物业的发展受到损害。
例如给棉花、羊毛、甜菜和其他农产品规定的有经济根据的收购价格,促进了这些产品的生产的增加。相反地,马铃薯、蔬菜、乳类、肉类和粮食的过低的收购价格和采购价格,阻碍了这些产品的生产。一九五三年根据苏联部长会议和苏共中央的决议大大提高了这些产品的收购价格和采购价格,这对于增加这些产品的生产是一个很重要的刺激。
但是价值法则不是国家价格的调节者,它只是影响这种价格的因素之一。在国家和合作社的商品流转中没有“自由玩弄”价格的现象。社会主义国家规定的商品价格,是和社会生产费用、商品价值有某些差别的。同时,社会主义国家所根据的首先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要求,是保证生产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不断增长和满足整个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的必要性。国家利用价格机构规定各部门间生产资料分配的比例,这种比例是由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的要求来决定的。
例如国家利用相当的价格政策,把一些部门创造的收入的一部分,用来迅速发展另一些赢利较少但有很大国民经济意义的部门。国家规定较低的生产资料价格,鼓励在国营工业企业中采用先进技术,同时通过农业机器站以高度技术装备集体农庄生产。国家规定价格是从保证企业一定的收益(赢利)的必要性出发的,同时估计到某些商品的数量及其在经济中的意义。国家利用价格来刺激某些产品的生产,调节对它们的需求。苏维埃国家一贯实行降低消费品价格的政策以增进人民的福利。
价值法则由于受到上述各种限制,它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作用并不带来危机、失业、生产力的破坏等等毁灭性的后果,而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们却是这一法则的必然的旅伴。正由于这一点,尽管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地蓬勃地发展,价值法则在苏联并不导致生产过剩的危机,可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尽管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发展速度很低,价值法则却导致周期性的生产过剩的危机。
社会主义经济中的货币及其职能
既然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存在着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那末货币就是必需的。“还在社会主义革命以前,社会主义者就说过,货币是不能一下子就废除的……为了消灭货币,需要很多技术上的成就,而困难得多和重要得多的是组织上的成就。”“为了消灭货币,必须建立亿万人的产品分配组织,——这是很多年的事情。”〔五〕
货币属于这样的经济范畴,它保留旧形式而根本改变自己的本性以适合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货币变为资本,成为攫取他人无酬劳动的手段,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却不同,货币是为人民群众谋福利的经济建设的工具,是用来计划国民经济的经济工具,是计算和监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手段。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职能的内容和使命同资本主义制度下的货币职能比起来,已经发生根本的变化。
货币首先执行商品价值尺度的职能,就是说,充当体现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的尺度。生产资料虽然不是商品,但保留着商品和价值的形式,所以货币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时,同样是计算消耗在生产资料上的社会劳动的手段。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在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存在的情况下,企业的经济活动的总结,生产各种产品的企业和部门的工作成果的比较,国民经济各部门和整个国民经济的产品数量,都只能以货币形式来表现。大家知道,只有本身具有价值的货币商品才能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黄金就是这种货币商品。在苏联和社会主义阵营其他国家中,货币有含金量,它是价值尺度。
从黄金充当一般等价物出发,苏维埃国家在一九二二年至一九二四年实行币制改革时规定了卢布的含金量。后来,卢布的含金量是间接地确定的,起先是按苏联卢布对法郎的兑换率折算,以后改为按苏联卢布对美元的兑换率折算。一九五○年,由于卢布的购买力提高,美元和其他资本主义国家货币的购买力下降,苏维埃国家直接规定卢布的含金量为○·二二二一六八公分黄金。根据卢布的含金量提高了卢布对外币的兑换率。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价值尺度的职能即社会劳动的计算,是背着商品生产者通过市场价格的自发波动实现的,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作为价值尺度是被国家当做计算和成本核算的手段有计划地用来确定企业的盈亏等等的。
苏维埃国家把货币计算当做进行计划领导和监督生产进程的手段。例如把产品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加以比较,就能发现实际成本超出计划成本的原因,找出降低成本和提高企业赢利的办法。
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价格时是利用货币的价值尺度的职能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也是价格标准。在苏联,价格标准是卢布。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执行商品的流通手段的职能。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是在居民购买个人消费品和集体农庄及庄员出售自己产品的时候起作用的。货币作为流通手段是用来扩大商品流转的。
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执行支付手段的职能。货币作为支付手段,是在支付职工的工资、社会主义企业领取和偿还贷款、纳税等等时候起作用的。社会主义国家利用货币的支付手段的职能来监督社会主义企业的活动。例如银行根据企业完成生产计划的情况对企业发放货币资金。银行要求及时偿还贷款,也就推动企业完成计划,因为企业不完成计划就不能积下偿还贷款等等所必需的货币资金。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货币执行社会主义积累和储蓄的手段的职能。国营企业和集体农庄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企业和组织的货币收入和暂时闲置的货币资金,被用于社会主义积累的需要,被用来扩大生产、形成后备和为居民的物质和文化需要服务。由于劳动者的福利的提高,他们的货币积蓄日益增多。这些积蓄存于储蓄银行。
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黄金具有贮藏和世界货币的职能。黄金储备主要是国家的世界货币准备基金。黄金是国家在对外贸易领域中进行国际结算的手段。
苏联货币的稳定性不仅由黄金储备来保证,首先是由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按固定计划价格投入商品流转中的大量商品来保证的。在任何一个资本主义国家中,货币都没有苏维埃国家这样可靠的保证。
简短的结论
(一)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商品生产的必要性是由社会主义生产的两种基本形式——国家的形式和集体农庄的形式——的存在而决定的。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主要限于个人消费品。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商品生产是没有生产资料私有制、没有资本家参加的特种的商品生产。它是为社会主义社会服务的。
(二)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商品具有由具体劳动创造的使用价值和由抽象劳动创造的价值。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私人劳动和社会劳动间的矛盾。社会主义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创造使用价值和改进产品质量具有极重要的意义。同时,在有计划地缩减生产商品所耗费的社会必要时间的基础上,不断减低商品价值。
(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是受到限制的。价值法则不是生产的调节者,但它通过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必需的消费品来影响生产。在对国民经济进行计划领导的过程中是利用价值法则的。在计划价格时是考虑到价值法则的作用的。
(四)在社会主义经济中,货币是用来计划国民经济的经济工具,用做计算和监督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工具。货币执行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社会主义积累和储蓄的手段的职能。苏维埃货币不仅由黄金储备来保证,首先是由集中在国家手中的、按国家计划价格出售的大量商品来保证的。
(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
译局译)附 注:
〔一〕见列宁“‘论粮食税’一书纲要”(见“列宁全集”第四版第三十二卷第三○○页)。
〔二〕见斯大林“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一九五三年人民出版社版第十七页。
〔三〕切尔文是苏联一九二二年发行的银行券,是以黄金和物资为保证的稳定的货币,一个切尔文等于十个卢布。——译者
〔四〕见“一九二七年联共(布)中央委员会二月全会决议”(见“苏共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中央全会决议汇编”一九五三年版卷下第二二五页)。
〔五〕见列宁“论利用自由和平等的口号欺骗人民”(见“在第一次全俄校外教育代表大会上的演说”,“列宁全集”第四版第二十九卷第三二九页,第三八三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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