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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好行政案件撤诉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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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3-24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思考与探源

  把好行政案件撤诉关
  龚德全 惠钦贤
  撤诉即撤回起诉,是在判决裁定宣告前的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人民法院批准,终结诉讼的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尽管《行政诉讼法》已实施8年了,但在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的“官本位”思想仍很严重,较为普遍地存在当被告没面子、错误决定被撤销有失权威等顾虑。为了保护“面子”,维护“权威”,很多行政机关将“撤诉”视为理想的结案方式,因而在原告起诉后往往千方百计地采取各种对策,达到使原告撤诉的目的。据一些地方统计,在基层法院近年来审结的行政诉讼案中,撤诉案件达90%以上。尤其是在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诉讼案件中,撤诉率更高,基本都是因乡镇政府在农民起诉后主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退还多收部分而导致撤诉。在大量的撤诉案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值得注意:
  其一,“变相调解”下的撤诉。即案件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法院打招呼,要求法院予以协调解决。虽然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但碍于各方关系和上级压力,法院办案人员做原告的思想工作,想方设法向撤诉方面引导,最终使其撤诉,这实质上是“变相调解”。
  其二,“多方协调”下的撤诉。被告调动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利用原告所在的基层组织或单位进行协调,采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或胁迫或利诱进行“和解”,以期达到撤诉的目的。
  其三,“畏惧心理”下的撤诉。行政诉讼中,原告是被告的管理对象,以后仍需要被告的帮助、支持,受被告监督、管理,不可避免地产生畏惧心理,以致委曲求全,请求撤诉。
  上述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和撤诉案件的合法、自愿原则,对行政机关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起不到应有的制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当前行政执法中的“粗放”现象,使一些行政机关产生“告了就改,撤诉了事,不告就执行”的心理,同时也不利于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行使独立审判权。因此,人民法院对申请撤诉的案件必须认真审查,把好撤诉关,防止违法行政行为继续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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