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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虹桥垮塌案一审审结 林世元等13名罪犯被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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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4
第2版(要闻)
专栏:

綦江虹桥垮塌案一审审结
林世元等13名罪犯被判刑
本报重庆4月3日电记者李维平报道: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对綦江县虹桥垮塌案作出一审判决,林世元等13名罪犯被判刑。
第一案审理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林世元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被告人张基碧、孙立、赵祥忠、贺际慎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上列5名被告人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世元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对被告人林世元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1675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23490元,继续予以追缴(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清)。被告人张基碧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孙立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赵祥忠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缴清)。被告人贺际慎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第二案审理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孟泽、费上利、段浩、夏福林、阎珂的行为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刘泽均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胡开明、王远凯、重庆通用技术服务部的行为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王远凯的行为还构成职务侵占罪。对这8个被告人和1个被告单位判决如下:
被告人费上利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孟泽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段浩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夏福林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阎珂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泽均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继续予以追缴。被告人王远凯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胡开明,犯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万元继续予以追缴。重庆通用技术服务部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实际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予以继续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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