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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有新“说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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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5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旅行社突发变故怎么办?委托投资公司买卖股票时能否对股市风险找赔?在“工伤概不负责”的牌子下出了工伤找谁说?
新《合同法》有新“说法”
孙明新
新近颁布的《合同法》的起草人和统稿人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梁慧星日前在接受采访时指出,新《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对消费者和劳动者的保护,增添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没有的内容。
梁慧星说,现在,中国90%以上消费品和80%以上生产资料完全由市场调节,由当事人自由缔结合同,不受国家计划管制。凡是市场交换行为都受《合同法》规范。
梁慧星指出,比如旅行社将天气变化、人数增加解释为不可抗拒力,以此为由单方面变更合同,或房地产开发商以材料价格上涨为由要求购买楼花的消费者追加费用等行为,原来都于法无据,现在新《合同法》上对这些节目变更和免责的因素,包括不可抗拒力,都作了与一般情形变化和商业风险不同的严格界定。同时,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提供服务的一方往往将“概不负责”或“与本公司无关”的条款,强加于消费者的情况。按照新《合同法》,如果这些公司未依平等原则确立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那么公司的说法无效。同样,客户在委托一家投资咨询公司买卖股票时,该公司就有义务提醒投资者“股市有风险”,收益和损失都由投资者承担,否则,没有这些说明,合同即为无效,投资者就可以拿着新《合同法》讨“说法”。还有,针对有些建筑公司招外地民工时,在合同上写着“工伤概不负责”字样,按照新《合同法》的关于免责条款的规定,工人一旦出现工伤,公司要承担责任。
梁慧星特别指出,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合同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指合同的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因此,它为消费者在《消法》和《产品质量法》之外,又提供了一种新的维权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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