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7阅读
  • 0回复

依法维权不退让职工状告董事长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3
第6版(社会经纬)
专栏:维权

依法维权不退让职工状告董事长
陈明
最近,山西省临汾市汽车修理厂职工状告该厂董事长的一场官司引起了广泛的注意。
1997年7月,山西省临汾市政府为加快企业股份制改造步伐,决定选择部分企业作为试点,集体企业临汾汽车修理厂被列为试点单位。
同年7月29日,汽修厂在有关单位领导主持下召开了股份制改造动员大会,在职工并不了解“股份制”的内涵和应如何入股的情况下于7月30日贴出公告,其主要内容为:凡愿意参加入股的职工,务必于8月5日前交股金,过期不候!
8月5日,有关部门把全厂所交纳的股金全部封存。
9月5日,厂里宣布召开首次股东大会,选举董事长。当有关领导把封存了一个月的股金启封,职工方知道汽修厂81名职工中80人以不等数额交股金40万元左右,原企业各项资产42万元,原厂长贾秀环一人入股113万元。接着,大会宣布每千元为一股,一股一票进行选举。职工以40万对贾秀环的113万,董事长自然落到了占股份58%的贾秀环头上。
9月11日,临汾市工商局批准改制后的山西临汾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挂牌营业。
9月17日,临汾市委书记王春元到该公司走访,贾秀环所投入的113万元“股金”究为何物方真相大白。在113万元中无分文现金;贾所持临汾宏泰公司(贾的丈夫为该公司董事长)股权98万元(现已查明贾在宏泰公司没有股份);贾个人“夏利”轿车一辆;沙发桌椅等实物以及原汽修厂所欠贾的集资款债权6.4万元。
真相大白,职工大哗。首先,汽修厂改为股份公司,入股是否应本着公开的原则进行?其次,成立公司,股权是否能入股?债权是否能入股?实物应如何入股?再次,上述几项如不符合入股条件,贾秀环的入股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了其他股东的权益?第四,9月5日召开的以一股一票为基础的董事长选举是否有效?
职工认为:按照《公司法》所规定的条款和有关程序,贾秀环以113万元股权、债权、实物入股并由此成为董事长违反了《公司法》。
这场纠纷引起有关部门重视。临汾市专门发文件要求贾将98万元股权在1997年底前变成现金。于是,贾秀环在停止入股三个半月的1998年12月29日将98万股权转让给一个叫陈巧克的人,并从陈处拿到98万元现金入账。此举可谓亡羊补牢,但晚不晚呢?8月5日终止入股,9月5日她当上了董事长,此时此刻,贾秀环到底入了几股呢?
贾秀环认为:98万元股权入股是经过有关部门同意的,虽然《公司法》规定了5种出资方式,但临汾市有关部门同时又认为可以多种方式投资入股,比如技术信息、经济关系。1997年9月4日,有关部门同意将贾持有的宏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汽修厂法人持有,汽修厂理所当然应付给贾转让费,由于汽修厂无力支付,双方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这是一种经济关系,符合有关政策,当然可以入股。
8月5日终止入股,9月4日即召开股东大会选举前一天,从丈夫的公司弄一个出资证明,办好所谓转让手续,再由自己任厂长的汽修厂买下来。如此,汽修厂就欠了贾秀环98万元,再以政策允许债权入股为由,以113万元控股58%成为该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此番手脚可谓用心良苦。
此案涉及的似乎仅仅是一个小小的汽修厂,但它所折射出来的问题值得深思。在全国的企业股份制改革中,我们到底以什么为依据,以什么为准绳?如果汽修厂的改革可以在法律之外“创造”出第六种、第七种入股方式,以此类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如何建立?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何以落实?作为一个企业家,首先的一条就是知法、守法,反之,他们怎能承担重任?此案虽然没有最终审结,也不管结果如何,但职工们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他们的自身素质和法律意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