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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理当文明施教体罚学生法律不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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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

教师理当文明施教
体罚学生法律不容
本报讯一起民事赔偿案件日前在江西丰城市法院调解。
去年4月8日下午,丰城市剑光中学教师雷金生上课时,学生宋方与后排同学为座位发生争执,雷对宋进行了批评,但宋不服。双方在拉扯中,雷动手打了宋一记耳光,并处罚其站一节课。下课后,雷叫宋去办公室,对其进行教育,双方再次发生争执。雷金生一气之下,打了宋方三记耳光,致宋鼻孔当场出血。医院经诊断为鼻骨骨折,法医鉴定为轻伤乙级。宋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1576.90元。宋的父母多次要求雷金生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雷只同意承担医药费,不承担其他费用。经剑光中学调解,双方仍未能达成协议。
丰城市人民法院接案后经审理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雷金生承认打伤自诉人的事实,同意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向自诉人宋方的法定代理人诚恳道歉,请求谅解。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认为被告人认错态度诚恳,只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等4036.90元,自愿放弃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自愿在调解书送达之日一次性付给自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医疗费、营养费等4036.90元。(杜辉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同时,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还规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对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身为人民教师,对学生所犯的错误不是耐心细致地做说服教育工作,而是粗暴地对学生实施体罚,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带来不良影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此案虽已调解结案,但它给教育界留下一个思考:应当如何施教?——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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