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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成为被告——对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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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7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特别报道

学校成为被告
——对校园人身伤害赔偿案件的调查与思考
昃晶雯于毅
编者按:青少年是家庭和社会的宠儿,因为他们代表着新生和未来;学校教育是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主要手段,两者在走向上应该是一致的。校园人身伤害以及由此造成的影响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重视和警醒,共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以使学校尽快走出负面影响的阴影,让学校的管理措施回归其本位——以学生的最终利益为目标。
近年来,发生在山东省济南市中小学校园里的人身伤害案件不断增多,随之学校也不断地被推上被告席,一年高过一年的赔偿额令校方叫苦不迭,其负面影响也已显现,一时间,校园人身伤害问题成为家长、法律界和教育界共同关注的社会焦点。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某小学三年级的女生李某因向坐在前桌的同学王某请教问题,王某回身时用钢笔一指,笔尖碰巧戳在了她的眼睛上,结果她的视网膜被划伤,学校为此赔偿经济损失六千余元。
一九九七年六月五日,某中学初中一年级的盛某因向同班同学王某索要现金不成,课间时用一水果刀将其捅成重伤,学校赔偿经济损失七千余元。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日,某中学两名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在体育课上一起踢足球时,一学生不慎将球踢在另一位学生的右眼上,导致该学生右眼伤好后视力急剧下降,学校为此赔偿经济损失五千余元。
…………
从以上列举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出,校方在伤害案件发生后无一例外地承担了经济赔偿责任,有的甚至被推上了被告席,应该说与前些年学生在学校里出了事,家长自认倒霉的情形相比,这显然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体现了学生、家长、学校乃至整个社会法律意识的提高。
当我们在为法律能够切实保障在校学生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是否意识到了校方的尴尬和无奈呢?面对法律上的制裁,学生家长的责问和社会上铺天盖地的种种舆论,校方又是怎样一种心态和感受呢?
家长的不体谅令校方大感头痛
据校方反映,伤害事件发生后,受害学生的家长大都情绪激动,言辞偏激,一副得理不饶人的样子,在经济赔偿问题上狮子大张口,有的甚至无理取闹,让学校大感头痛。对此,学校颇有怨气:学生在校出了事,难道仅仅是学校的责任,而与家庭教育的失败没有一点关系吗?
据了解,事实上在所发生的伤害事件中除了突发事件外,受害方或多或少都是有一定责任的,而且这些学生大多平时也常有违纪行为。济南市某中学的一位校领导透露,这些学生的家庭也大都有问题,如对孩子过分娇纵,过多满足物质需求而不使之承担任何义务,单亲家庭和父母有不良行为的家庭,对孩子失于管教和控制等等,这些家庭的孩子基本上构成了易出事学生的群体。但一旦出了事,家长们却少有冷静地审视自己及孩子的过错的,一股脑儿将责任全部推给学校,令老师时常发出“学生好管,家长难缠”的慨叹。
为赔偿金来源犯愁
面对一年高过一年的经济赔偿额,校方普遍感受到了压力,国家财政的拨款和学生所交的各种费用,显然不包括这部分开支。如果说一千、两千元的赔偿费用学校咬咬牙还能支付得起的话,那么几万、十几万、几十万元的巨额赔偿恐怕会令任何一所学校一筹莫展了。学校对这种局面又能支撑多久呢?是否可以像发达国家那样给学生搞意外人身保险或是由教育部门筹集资金,专款专用呢?无论如何,有关部门都应当加以考虑,予以解决。
对被动的诉讼地位感到无奈
校方大都认为自己在整个案件中始终处于一种被动、无奈的状态下。虽然学校采取了种种安全防范措施,但这并不能保证学生就一定能不出事。想想看,一个孩子在两个甚至更多的家长百般呵护之下尚难保万无一失,又怎能强求学校几十个老师面对成百上千的学生不出一点事呢?学校难道就真的永远也摆脱不了坐被告席的命运吗?另外,学校认为法院在法律责任的分担、经济赔偿范围和标准方面,概念模糊,使人不明不白。
那么,在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校方到底承担的是一种什么责任呢?承担责任的前提是什么?怎样来确定承担比例的大小?有无明确的免责条件呢?带着这一系列的疑问,我们走访了山东大学民法教研室的刘保玉副教授。
刘保玉说,学校在这里承担的是一种临时监护人的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学生从家里来到学校,这里存在着一种监护权转移的问题,监护人由家长转移到学校,学校就应当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根据有关的司法解释,应当理解为学校有过错;从另一方面讲,学校免除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无过错。法官对过错的界定,应当从严掌握,也就是说不要轻易免除学校的责任。这主要是从督促学校更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完善教育和管理上的漏洞,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等方面来考虑的。
刘保玉最后说,至于学校承担责任的大小、赔偿数额的多少,目前的法律还没有也不可能细化到如此地步,只能就具体个案而定。这里面还包含着一个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山东法制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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