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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父母都有探视子女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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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7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

离婚后父母都有探视子女权
原告兰放
被告杨晖
案由探视子女权纠纷
兰放与杨晖原系夫妻。1995年9月,二人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法院调解离婚,其子杨嘉懿由杨晖抚养,抚育费自理。此后,杨嘉懿一直随父生活,兰放多次要求探视均遭拒绝,遂向碑林区法院起诉,要求探视孩子。
碑林区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保持有血缘关系,仍是双方之子女。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及探视权。原告与被告虽已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但在此期间原告依法享有探视其子的权利,被告应予准许,并有义务提供方便。原告要求探视其子,合理合法。法院考虑双方目前实际情况,应以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为限,同时依据婚姻法有关精神,判决原告兰放每月探视其子杨嘉懿两次;每次均应在公众假期,探视时间以白天不超过8小时为限。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辛文)
点评:近年来,因探视子女引发的纠纷逐年增多,有些探视纠纷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激化,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从审判实践看,法律对探视权既无实体法规定又无司法解释,碑林区法院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实现探视权具体方案的可操作性,在不影响孩子正常生活、教育的前提下,保证探视权的实施,尽可能减少执行难度。该案对探视权纠纷的审理作了有益的尝试。
同时,呼吁立法机关尽快修改相关的法律如《婚姻法》等,明确探视权具体内容;建议最高法院在新修订的《婚姻法》出台前对探视权纠纷的处理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从而以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探视权的实现,以维护社会的安定。——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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