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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环境——我们的家园呼唤法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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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7
第12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监督广角

资源和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繁衍和发展的基本条件,为给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环境——
我们的家园呼唤法制
本报记者李凤敏
整体生态环境
形势不容乐观
近年来,我国的生态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对抑制生态退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在生态保护与建设上,治理赶不上破坏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好,自然资源开发后的恢复治理率仅为5%,与发达国家的65%以上相差甚远。因此,目前我国整体生态环境依然十分严峻。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因生态环境遭破坏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上千亿元,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植被破坏严重,土地退化问题日益突出。据介绍,我国每年有3000万亩有林地逆转为无林地、疏林地和灌木林地。我国草地资源退化面积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1/3,目前仍以每年2万多平方公里的速度增加。我国水土流失总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目前,水土流失面积仍以每年1万平方公里的速度发展。全国土地荒漠化面积262.2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27.3%。而土地沙化仍以每年2460平方公里的速度发展。
水生态平衡严重失调,自然灾害日趋频繁。江河断流,湖泊萎缩、咸化和干涸已成为一个令人忧虑的生态问题。1949年长江中下游湖泊面积为2.5828万平方公里,至1997年仅剩1.4073万平方公里。近几十年来,我国湿地面积急剧减少,三江平原500多万公顷自然湿地目前仅剩200万公顷,生态功能下降。
由于水生态失调,旱涝灾害防不胜防,损失严重。五六十年代,我国平均每年洪涝受灾面积700万公顷左右,80年代超过1000万公顷。90年代以来每年因干旱受灾面积2000万至3000万公顷,受害面积和成灾面积比50年代成倍增加。
生物多样性锐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高等植物中濒危物种已达4000多种。有354种野生植物和258个野生动物种或种群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对象。
海洋面临各种生态问题的困扰。一是近海赤潮危害加重,范围由近岸向外海水域扩散;二是渔业资源衰退,由于海洋污染,过度捕捞,海洋渔获物呈现小型化、低龄化、低质化趋势,许多优质鱼类锐减;三是海岸侵蚀严重,海岸线因挖沙、破坏珊瑚礁和红树林、砍伐防护林而受到侵蚀危害造成沿岸道路中断,建筑物坍塌,盐田和农田被吞噬。
现行自然资源法律
存在局限
近十几年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对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存在一些局限。
重资源开发管理,忽视相应的生态保护。现有的几部自然资源法,有的在指导思想上未把生态保护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有的虽提到了生态保护,但缺乏具体规定。如《草原法》在规定建设用地时,考虑的只是征用草原的经济补偿,而未规定对生态破坏的补救。
有关资源法只是针对自然环境中的某一特定要素制定的,忽视了其他相关自然要素的保护。如《森林法》虽规定了对林木和林地的保护,却并未对生存于森林中的各种野生生物规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渔业法》仅是围绕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规定的管理措施,却未规定对整个水生生态的保护措施。《矿产资源法》虽为资源开发者设定了一些环境保护的义务,但对不履行这些义务的却没有任何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野生动物保护法》所保护的对象仅是“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并未从保护生态平衡的要求出发,对所有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提供保护。其结果砍林伤水,毁草伤土,过度筑坝引水伤树、伤草,又伤土的现象较为普遍。
缺乏资源保护管理的统一协调机制。按照现行各资源法的规定,每一种资源都有一个主管行政部门,而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部门。各个主管部门既要管理资源的开发利用,又要负责资源和生态的保护。当这种保护的职能与开发利用的职能发生矛盾时,由于开发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是近期的,容易考核,而生态保护所体现的是长远利益,一时难以显现,因此,有关主管部门往往偏重于开发利用,而忽视保护职能。
尽快制定
“生态环境保护法”
鉴于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和现行有关自然资源法的局限,一些专家建议,尽快制定一部综合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对国家的生态保护方针与政策、体制与制度提出统一的规范与要求。
首先,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是遏制生态环境恶化的迫切要求,这样可以改变目前的自然资源分散立法与自然界本身是一个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之间的矛盾关系。有利于加强各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改变各种资源的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分散交叉过多,又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的现状。
其次,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法”是健全和完善环境法体系的需要。环境保护由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两部分组成,健全完善的环境法体系,既包括各种污染防治立法,又包括生态保护立法,二者缺一不可。我国的污染防治立法已初具规模,但生态保护立法仍处于零碎、分散、不系统、不完整的状态,不足以为生态保护提供全面、有效的法律保障。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生态保护立法。
压题照片:贵州省铜仁地区万山特区因汞砂开采,青山变荒山。
(国家环保局生态处提供)(附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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