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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需加大司法力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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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07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民主评说

环保需加大司法力度
王胡
淮河曾因污染严重而导致两岸10多万人无水可喝,经过大规模整治,情况已有好转。但去年年底,传来淮河又遭严重污染的消息,这令人深思!整治淮河污染,中央下了决心,治理力度非常强,宣传规模也很大,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为什么还会出现此类事件呢?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在环保执法上,司法手段还不完善。
举一个例子。我国环境保护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是经济建设与环境和资源保护相协调,其主要含义被归纳为著名的“三建设、三同步、三效益”,即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必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以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这项原则早在1973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中就有所体现。在该文件中,规定一切新建、扩建和改造的企业,防治污染的项目,必须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1979年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也明确了这一条。如果这些原则和规定得到认真执行,也就不会有淮河、太湖污染等这类积重难返的事情发生。但在过去的20多年中,这些原则和法律规定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就是因为没有严厉的法律追究惩罚条款。
现在我国的环保执法中最多的是行政执法。而行政执法从权威性、严肃性、强制性来说,都不及民事执法和刑事执法。当前,一些地方环保执法就是罚款,可多可少,存在很大的随意性,而一些企业边交罚款边排污,根本无法实现环保的目的。另一方面,行政执法隐藏着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省或地区交界处,因某一个省或地区的企业排污,给另一个省或地区的居民生活带来损害,常常长年扯皮,解决不力。这类事件可否试试依靠司法手段来解决?
在我国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今天,为加大环保司法力度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如果每一个公民都能走上法庭去追究他所见到的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如果每一个破坏环境的行为都能得到法律的严惩,我们的环境将大大改善。法律是为子孙后代创建美好家园的最好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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