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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等通知要求 贯彻《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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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1
第2版(要闻)
专栏:

国家经贸委等通知要求
贯彻《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新华社济南4月9日电(记者陈国军、韩振军)记者从今天在潍坊结束的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暨推广亚星经验现场会上获悉,为加强对企业采购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家经贸委制定了《国有工业企业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并要求国有工业企业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其他行业国有企业也要结合本行业特点贯彻实施。
据介绍,这项规定是对企业购买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的基本规范,要求企业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的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明确各级管理者、各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权限。除特殊情况外,企业主要原材料及其他金额较大物资采购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经营者和相关部门负责人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实行集体决策。企业应当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设立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企业各级管理者对其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暂行规定》要求,企业应当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应当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除仅有唯一供货单位或企业生产经营有特殊要求外,企业主要物资的采购应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企业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应审查供货单位资格;对已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企业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暂行规定》还在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监督、责任与奖惩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经贸委、监察部、审计署在关于贯彻执行《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要求,各级经贸委要切实履行对企业管理的指导职能,按照《暂行规定》的要求,加强对企业采购管理的督查,推动企业建立统一的物资采购管理基本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的审计监督,严格审计执法,支持企业价格监督职能部门独立地履行职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特别是企业主要领导人员执行《暂行规定》的监督,对企业领导人员在物资采购上利用职权、独断专行、谋取私利、损害企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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