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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瞒骗几时休——出口假单骗汇现象透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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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4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焦点透视

  商业瞒骗几时休
  ——出口假单骗汇现象透析
  这里说的商业瞒骗是指用欺瞒的手法,办理了正常的监管手续后发生的貌似合法实则非法的进出口贸易行为。进入90年代以后,它成为国际贸易大潮中一股涌动的暗流,日益猖獗。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的发展,商业瞒骗开始威胁国库的大门。仅1998年上半年,深圳海关即协助外汇管理部门、银行,查出用以瞒骗的伪造进口报关单1743份,涉及骗税金额高达8.3亿美元。近两年海关每年查获案值排在前十位的走私大案中,采用商业瞒骗手法的,1996年占了10起,1997年占了9起,1998年第一季度就有8起。平均而言,在海关查获的各类走私违规案件中,商业瞒骗占了约80%。在有关部门提交海关核查出的假单中,绝大部分银行已实际付汇,国家宝贵的外汇资源蒙受巨大损失。
  商业瞒骗禁而不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运输方式的变革给商业瞒骗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国际集装箱运输的兴起及进出口贸易量的迅猛增长,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集装箱的隐匿性使类似伪报品名、伪报数量这种在过去看来颇费周折的事情变得易如反掌。只要海关不打开集装箱就很难认定货物的真伪。即使打开了集装箱,如果不把集装箱掏空,也很难断定在表层真货的伪装下是否有“暗渡陈仓”的走私货物。同时,为了确保口岸不出现堵塞现象,任何一个国家的海关都不可能做到逐单查验。因而走私分子企图用商业瞒骗手段蒙混闯关的行为不断增加。
  ———售付汇程序不严密。目前大部分外汇部门计算机与海关没有联网,不能直接核对海关数据。按规定除一次售付超过50万美元的进口报关单须先送海关鉴别后付汇外,其余的在售付汇前无须二次核对,进口报关单只作为事后核销用。不法分子正是钻了这个空子,报关的假单金额大多在50万美元以下,事后经海关鉴别为假进口报关单时,国家外汇早已被骗走。
  ———一些企业守法意识较差,认为瞒报、伪报与公然地从海上走私不同,算不上犯罪。这也是近些年来法定代表人走私大都采用商业瞒骗手法的原因之一。
  ———处罚偏轻使骗汇者敢冒风险。按目前国家有关规定,不法分子利用假单骗汇未得逞不会受到制裁,在骗汇之后若被发现也仅罚款或列入“黑名单”而已。而当假单上的经营单位属“冒名”或编造的假单位时,追究难度就更大了。管理部门对作假骗汇者处罚力度不够,不足以震慑犯罪分子。
  当前商业瞒骗的特点是作案次数频繁,金额巨大,骗汇手段特别狡猾,或利用“三假”(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走私,或利用异地核查需要时间较长的间隙作案。或以金钱为诱饵,拉少数有关部门的经办人下水,打通内部关节,里应外合,获取外汇。此外伪报品名、伪报数量、伪报价格、伪报贸易性质更是商业瞒骗中最常见的手法。特别严重的是,当前商业瞒骗呈现出团伙化趋势,其危害越来越严重。
  要遏制我国出口假单骗汇的歪风,就必须从企业内部、税务部门以及社会各部门入手,健全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在出口退税管理体系上,应明确规定税务、海关、外汇、银行、司法等各部门的职责和义务:税务部门要从源头上控制利用专用发票进行骗汇;海关要切实预防假报关,以次充好,以劣充优的骗汇行为,要认真组织协查并及时反馈;外汇管理部门对外贸企业货物出口的收汇要及时,并出具外汇核销单,作为外贸办理出口退税的审核凭证;银行若发现以骗取出口退税为目的的结汇应暂停支付,并立即向有关部门转送涉嫌线索;司法检察机关要从快查办骗汇案件,从重、从严打击骗汇的犯罪分子。
  中南财经大学钟安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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