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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与被帮者的一场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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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4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见闻录

  帮与被帮者的一场官司
  1998年5月1日,河南省西峡县曹沟村33岁的农民曲文化正在田里干活。“文化,我外甥女得了急病,快……快……用你那摩托车送……”满头大汗的柳宝树气喘吁吁地对曲文化喊。曲文化二话没说,顾不得收拾农具,披上外衣就和柳宝树一同往家赶。曲文化和柳宝树是邻居,两家关系密切。这天上午,柳宝树11岁的外甥女汪溜溜到他家来玩耍,玩得正开心时,小溜溜突然对舅母说:“我头疼!”就两腿一软瘫倒在地上,浑身抽搐,两眼发直。柳宝树一摸小溜溜的脸蛋,热得像火炉一样,估计是得了急病。柳宝树想到家里有摩托车的曲文化。
  柳宝树抱着小溜溜坐上摩托车,曲文化开着车,飞也似地朝镇医院驶去。到了镇医院,曲文化把摩托车停在医院大门口锁上,然后帮柳宝树抱小溜溜找医生急诊。诊断结果是急性脑膜炎。经过一个多小时的紧急抢救,小溜溜终于睁开了双眼,曲文化又帮柳宝树为小溜溜办好一切诊治手续才起身回家,却发现他那辆“富雅达”摩托车已不翼而飞。曲文化返回去告诉柳宝树丢失摩托车的事,柳宝树很内疚地说:“都是因为我引起的。”曲文化顾不得吃中午饭就到镇上四处寻找,直到晚上也没找到,就到镇派出所报了案。
  柳宝树和汪溜溜父母汪忠义、柳宝珠多次帮曲文化寻找丢失的摩托车,并一再向曲文化表示感谢和内疚,而曲文化觉得价值几千元的“富雅达”牌摩托车是自己辛辛苦苦种庄稼换来的,本打算用这辆摩托车跑买卖挣点钱,没想到做好事却把车弄丢了。他越想心里越不是滋味,遂要求柳宝树赔车。
  柳宝树感到很为难,赔吧,拿不出那么多钱;不赔吧,又不合情理,便与妹夫汪忠义、妹妹柳宝珠商议。妹妹、妹夫说,曲文化用摩托车送他们的女儿去医院抢救不假,可摩托车不是他们弄丢的,怎么能让他们赔丢失的摩托车呢?
  曲文化得知后,前往小溜溜家,与汪忠义、柳宝珠夫妇论理。双方各执一词,争论不休。汪家想来想去,愿拿500元钱作为补偿,曲文化说啥也不同意。为了讨个说法,1998年7月27日,曲文化将汪忠义、柳宝珠、柳宝树状告到法院。
  1998年8月14日,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因做好事而引起的赔偿纠纷案。原告曲文化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个被告赔偿一辆“富雅达”牌摩托车。
  被告柳宝树当庭辩称:他是为妹妹暂时看管汪溜溜的,原告送得急病的小溜溜到医院抢救期间丢失的那辆摩托车,不该由他赔偿。
  被告汪忠义、柳宝珠答辩:原告的摩托车确实是在送他们得急病的女儿到医院抢救时丢失的,可他们并没在场,摩托车不是他们弄丢的,他们没有直接责任,出于道义,同意给原告适当的赔偿。
  法院认为,原告曲文化骑摩托车将柳宝树、汪溜溜送到镇医院门口,即完成了约定的行为。原告为了尽快使生病的女孩脱离危险,自愿地、积极主动地帮助柳宝树抱孩子、找医生,体现了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被告汪忠义、柳宝珠是病孩汪溜溜的法定监护人,应负责照管汪溜溜的生命财产安全及一切生活事宜,因此,其二人是本案的受益人,对原告丢失摩托车所遭受的损失应给予补偿。由于原告的摩托车未配备防范锁,疏于管理,致使摩托车被盗,故应减轻汪忠义、柳宝珠的补偿责任,其本人应承担部分损失。
  1998年8月20日,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判决被告汪忠义、柳宝珠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补偿原告曲文化丢失摩托车损失1125元,其他损失原告自负。
  河南西峡县任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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