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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宜有“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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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2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志愿服务”宜有“法”
航笙
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一个新生事物,意义重大,难度也大,需要扶持,包括法律的支持。
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背景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业化发展趋势,带来日常生活“社会化”和人际关系“疏松化”倾向的发展。这是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快速进行,我国社会正在出现的两个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社会现象。所谓日常生活“社会化”,是指我们的衣食住行、人际交往等日常生活的各方面,越来越多地由已经发展起来的社会服务来承担。如“水”靠自来水公司;“热”有煤气、电力公司;“吃”有各类食品公司等。在一些大中城市,只要愿意,打个电话,就可以把鲜花按指定时间地点送给指定的客人。这当然是一种社会进步。但是,这是有代价的,代价就是金钱,代价就是人际关系一定意义上的疏松化,朋友关系、邻里关系,甚至亲子关系等都在一定程度上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情况有所发展。如何防止这一倾向的发展和蔓延,如何优化人际关系,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就是在这一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事物。
在这方面,天津市新兴街道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一个典型。这个社区的志愿服务活动已经坚持了十年,创造了一支队伍,形成了“五种服务形式,五个服务层次”相结合的社区服务格局。它以“上为党和政府分忧,下为居民群众解难”这样感人的召唤,以“全心全意为社区群众服务”这样崇高的宗旨,以“老有所依、难有所帮、残有所助”这样新型的人际关系,鲜明地体现了与利己主义、拜金主义的对立,并有效地防止或减弱了自己社区内人际关系的冷漠和疏远。十年的历程生动地表明: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是社会基层实际支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种好形式;是培育“四有”新人,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体化、深入化的一种好形式。由于这一形式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度化、规范化,有章可循,因而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所有这些,意义不可小看。
当前,社区志愿服务活动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原因是多方面的,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关键是要把义务服务纳入法制的轨道,用法律来扶持和推动这一活动的发展。如规定公民求职前,必须有多少小时的义务服务的时数,在这一段时间里,求职者学习与社区打交道的经验,实习、体会职业道德等;没有相应的义务服务的记录,就没有求职的资格。很多发达国家是这么做的。通过立法,创造这样的宏观环境很重要。有这个环境,将会极大地减少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难度。这个做法,对于相对缺乏社区义务服务习惯和传统的中国社会来说,尤其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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