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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三年难执行——对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调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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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3
第4版(要闻)
专栏:社会观察

生效判决三年难执行
——对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的调查
本报记者李有存新华社记者吴红晓
1992年11月26日和1993年1月13日,广东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公司(下称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海南兴业公司),签订了两项建筑工程承包合同。1994年10月,广东八建公司按合同完成约定的工程并交付使用。但海南兴业公司迟迟不支付广东八建公司工程款。
1994年11月,广东八建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海南兴业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经原告、被告双方同意,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对工程款进行审核,并于1995年12月1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海南兴业公司支付广东八建公司工程款624万元。原、被告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海南省分行所做的工程结算审核意见,符合法律程序;审核期间双方当事人充分行使了举证、质证权利,审核部门也作了相应合理的修正;对于广东八建公司要求海南兴业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显属不当。故于1996年4月12日作出终审判决,判决海南兴业公司支付广东八建公司工程款、违约金等共计774万余元。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后,广东八建公司于1996年5月11日提出执行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着手办理,但很快于1996年9月20日在既未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又未讲明原因的情况下,下达了“暂缓执行”的通知。广东八建公司为请求执行,给最高人民法院写了紧急报告。1996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给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法经(1996)410号”批文,明确提出:“请你院督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尽快依法执行结案,并将执行结果报告我院。”正当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通知批转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时,1997年1月23日,海南省审计厅下达审计通知书,提出对此案的债权数额进行审计。省审计厅审计结果比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债权数额减少235万元。令人不解的是:海南省有关部门一方面不承认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债权数额,另一方面却让省税务部门按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债权数额,要广东八建公司补交了20多万元的税款。
由于终审判决得不到执行,广东八建公司在困难重重的情况下,到最高人民法院和人民日报上访。人民日报于1997年6月18日以《生效判决为何难执行?》为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1998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再次下达批文,要求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执行结案,强调“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人民日报于1998年8月12日再次进行报道。然而,时至今日,生效判决文书仍不能顺利执行。
在长达数年的时间里,广东八建公司因为得不到工程款,不能正常运营,几百名工人被遣散,100多名职工几年发不了工资,处境十分艰难。
最近,海南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省高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公正、妥善、从速办理。”此案能否尽快解决,各界人士正密切关注。
编后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广东八建公司与海南兴业公司工程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至今已3年。为了督促其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下发文件督促执行;人民日报也曾两次公开报道,但仍难以执行。
执行是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得以实现的保证,是国家法律得以具体贯彻和执行的保证。它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关系到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关系到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社会的稳定。各级行政机关,应自觉地支持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带头维护司法公正。各级人民法院应坚持严肃执法,加大执行力度,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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