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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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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3
第9版(理论)
专栏:

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
强卫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关系的调整,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矛盾,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变化,其中一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比较突出。”在新的历史时期,能否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关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这已成为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是摆在各级党委和政府面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
与改革开放以前相比,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发生了很大变化,并呈现出许多新特点: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决定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具有相当的广泛性;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决定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具有强烈的利益冲突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决定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明显的复杂性;复杂的国内外环境,决定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具有一定的尖锐性;等等。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出现这些新特点并不是偶然的,有其主客观原因,涉及经济、政治、思想等各个领域,如当前社会存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对立和冲突;一些部门、单位工作不力、不负责任和少数基层干部为政不廉等问题;一些人思想认识和观念上存在着偏差和误区等。因此,正确处理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对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处理好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根本的出路在于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但是要发展,就离不开稳定。正确把握和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我国的各项改革进入攻坚的关键时期,触及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因利益的调整而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成为全党必须认真研究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各级党政领导必须切实按照邓小平理论和十五大精神,坚持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社会可以承受的程度结合起来,在制定、实施改革和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时,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力,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着眼大局,兼顾局部,调节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在稳定中推进改革和发展,在改革和发展中实现稳定。只有这样,新形势下人民矛盾才能从根本上逐步得到有效解决。
坚持法制原则,把人民内部矛盾的解决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运用行政、经济、思想、教育等各种手段,但从长远来说,还是要靠法治,靠法律手段来依法调节。这既是实现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要求,也是新时期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措施。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相当一部分人民内部矛盾属于公民、法人等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经济纠纷,法律是协调和处理这类矛盾的依据和准绳,只有通过法律途径,依法办事才能使各种矛盾和纠纷得到有效的解决。为此,一方面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用法律来规范人们之间的各种关系和行为方式,引导人民依法办事;另一方面要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等问题,树立和维护司法机关的权威。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要发挥其职能作用,加大对民事、行政、经济纠纷案件的调处力度,积极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
重点解决好改革中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防止人民内部矛盾的激化。当前,改革不断深化,热点问题增多,既是诱发人民内部矛盾大量产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必须解决的重点。这些问题往往涉及许多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影响很大。各级领导必须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认真研究解决的办法和措施。有条件解决的,应尽快解决,不可拖延推诿;一时无法解决的,也要认真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落实好各项防范措施。特别是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出台时,要加强预测研究,认真分析潜在的矛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防范于未然。通过扎实有效的工作,及时防止不安定因素萌芽发展,防止局部问题扩大为全局问题,非政治性问题演变成政治问题,非对抗性矛盾转化为对抗性矛盾,避免矛盾激化和复杂化。
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提高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能力。人民内部矛盾直接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处理好这些矛盾,最重要的是关心群众疾苦,切切实实地解决问题。有的领导干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漠然置之,致使矛盾激化。这种情况尽管是少数,但要引起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到,能否高度重视、认真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实际上是一个对待群众的根本立场、根本态度问题。忽视和漠视群众利益就是最大的脱离群众。因此,一定要改变工作作风,深入群众,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想方设法为群众排忧解难,不断探索新形势下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新办法、新途径。
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妥善处理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是一项政策性强、难度大的工作,处理得当,可以有效化解矛盾;处理失当,则可能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处理好群体性事件,关键在于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用不同的办法解决不同性质的矛盾。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的特殊表现形式,尽管表现形式激烈,但从总体上讲仍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范畴。因此,对一般的群体性事件要立足于疏导,进行说服、教育、劝阻,切不可简单从事,态度粗暴,从而导致规模扩大、事态升级。但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干扰正常秩序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必须采取果断措施,孤立、打击其中的违法犯罪分子,教育争取一般参与的群众,及时果断地制止事态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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