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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颁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新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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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5
第2版(经济)
专栏:

央行颁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新规定
本报北京4月14日讯记者施明慎、田俊荣报道:为支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加强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发布实施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暂行规定》。
为加强贷款管理,《规定》强调指出,在借款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有权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贷款使用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借款人应按月向贷款人提供项目进度、贷款使用情况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并为贷款人定期检查、了解、监督其贷款使用或项目经营管理情况提供便利条件。借款人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必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借款人不能提供足额抵押(质押)的,应由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以在建工程作抵押的,借款人对在建工程的自有投资应达到项目总投资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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