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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企业:名称没有过时——访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姜永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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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17
第6版(乡镇企业)
专栏:

乡镇企业:名称没有过时
——访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姜永涛
本报记者彭俊
自乡镇企业诞生的那一天起,社会上关于它们是与非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最近,乡镇企业又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之一。争论的焦点是:乡镇企业的名称是否已经过时?性质是否改变?使命是否完成?为此,记者采访了农业部乡镇企业局局长姜永涛,请他谈谈对有关问题的看法。
记者: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同志提出“乡镇企业”这个名称已经过时了,主张用“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替代“乡镇企业”的名称。对此您有何看法?
姜永涛:我认为,这首先不符合中央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精神。乡镇企业是我国农民的一个伟大创造,党中央、国务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乡镇企业”这个词就是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发展乡镇企业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我国国情、农民意愿、经济规律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同时乡镇企业也是有法律地位的。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发了76号主席令,颁布了这部法律,从而使“乡镇企业”这个名称有了法定性、严肃性。
其次,乡镇企业不等于中小企业,不能用中小企业替代乡镇企业。不错,乡镇企业是中小企业的主体,但乡镇企业中也有许多大型企业。截至1998年,全国已有大中型乡镇企业近7000家。所以,中小企业并不能包容乡镇企业。我国乡镇企业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投资为主在农村兴办的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有很强的区域特征,与国外的中小企业有很多不同的地方,这也是我国农村经济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特色。主张用中小企业取代乡镇企业名称,从而实现与国际接轨,这是对我国国情缺乏了解的表现。
再次,用“民营企业”替代“乡镇企业”的提法更是不恰当的。“民营企业”的提法本身就缺乏准确性、科学性。一是“民营”相对于“官营”,有很强的封建色彩,解放前就有“民盐”、“官盐”的叫法。二是“民营企业”的提法缺乏政策法律依据,没有法律地位,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从来没有这样提过。三是国际惯例上也从来没有这种以谁来经营划分企业经济类型的称谓。
记者:还有的人认为,现在很多乡镇企业都进行了改制工作,企业性质发生了变化。“乡镇企业”的提法太土、“农味”太重。您对此有何看法?
姜永涛:我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叫《乡镇企业:“脱农”倾向要不得》,文章发表后,很多乡镇企业家跟我说,你那篇文章写得很好,乡镇企业改制了并不能改变它的“农”字性质。乡镇企业是从广阔农村天地土生土长起来的企业,工厂土地是农村的、职工是农民、资源大部分来自农村,主要市场也在农村。经过多年的努力,乡镇企业的产品不仅进入了城乡居民的家庭,而且还创造了一批像雅戈尔、科龙、森达、红豆、万向、美的、格兰仕等知名品牌,产品形象和企业形象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观。现在农民自己都不嫌“乡镇企业”名字土,我们还有什么好说的呢?
记者:也有一种说法,认为乡镇企业在补农、建农、带农方面已经做了很大贡献,现在到了“各奔前程”的时候了。那么,乡镇企业支援农村建设的历史使命是否真的已经完成了呢?
姜永涛:这个问题应当分两个方面来看。首先,乡镇企业补农、建农、带农是企业本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绝不能把乡镇企业这个义务与减轻企业负担混为一谈。前面讲到,我国乡镇企业有很强的区域特征。如果乡镇企业都不去支援农村建设了,它们就不能与广大农村融为一体,从而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失去农村社区和大多数农民的支持,最终将会动摇乡镇企业发展的根基。
另一方面,大力发展乡镇企业,从而加快广大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是有中国特色的成功的现代化战略之路。如果把乡镇企业补农、建农、带农的义务统统都归结为“企业负担”而要加以“减轻”的话,那么农村的现代化何时能够实现、农民增收如何实现、乡镇企业又何以能够壮大?这样做究竟对谁有好处呢?我认为,只要中国农村的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道路还没有走完,“乡镇企业”这面大旗就一定要扛下去!这是邓小平同志关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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