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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腿走路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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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1
第9版(民主和法制周刊)
专栏:法治论苑

用自己的腿走路
荣处仁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历史上,民族问题对国家治乱、王朝的兴亡,关系极大。目前全国有少数民族1亿人口,分布在占全国60%—70%的土地上,而内陆边疆地区绝大多数是少数民族地区。
正确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是关系国家统一、边防巩固、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建国50年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已取得可喜进步,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了各民族的一切平等权利。从选举权方面看,少数民族在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中的比重超过了少数民族人口在全国人口中的比重。
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颁布、实施,使这一制度得以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主要精神是少数民族在管理本民族、本地方事务方面有当家作主的权利。形象地说,就是让少数民族“用他们自己的腿走路”。
宪法还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应当看到,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直接关系到我们整个现代化建设目标的顺利实现。民族地区的现代化同全国其他地区的现代化,少数民族的振兴同整个中华民族的振兴,是密切联系、互相促进的。
因此可以说,推动各民族发展进步和共同繁荣不仅是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个政治问题。
近一段时期,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得到快速发展,它与少数民族地区之间的发展差距拉大了。现在,国家按照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规划,正在逐步将建设重点转移到内地和少数民族地区。
可以相信,民族地区将加速发展,追赶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逐步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从而也大大缩小各民族间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差距。
值得一提的是,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关键在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善于抓住历史的机遇,这样也才会真正做到用自己的腿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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