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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收养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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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1
第10版(立法与执法)
专栏:探源与思考

把收养行为纳入法制轨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珮云
收养法自1992年4月实施以来,对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规范收养行为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民政、司法等部门为贯彻落实收养法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1998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收养法的决定,适当放宽了收养条件,进一步完善了收养程序。修改后的收养法已于今年4月1日实施,这对依法做好收养工作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充分认识收养工作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收养法是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它将收养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纳入法制轨道,使收养子女有法可依,这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维护合法的收养关系,而且对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收养工作的开展,使那些失去父母和家庭的孤儿、弃婴能够回归家庭,在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得到抚育,从而有利于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我国已婚妇女中约有几百万对夫妇不能生育,其中绝大多数愿意有个孩子。通过收养子女,可以使一些不能生育和没有子女又希望有孩子的家庭更加完美。收养工作的开展也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扶弱、助残、爱幼”的传统美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一些愿意为孤残儿童奉献爱心的家庭,通过收养子女实现了他们良好的愿望,也减轻了社会福利机构的负担。根据国际跨国收养有关公约精神,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允许适量的跨国收养,有利于中外民间交往。几年来,一些收养了中国孩子的外国家庭,已成为发展中外民间友好关系的重要力量。实践证明,制定收养法,用法律的形式来规范收养行为,是现代文明进步的体现和要求。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收养工作
收养是变更身份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涉及对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对老年人的赡养扶助、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关系。贯彻收养法,民政部门责无旁贷,但仅仅靠一个部门是不行的,各有关部门必须积极配合,共同努力,才能保证收养法的贯彻落实。
各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政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收养登记管理职能。收养登记是建立收养关系的重要法定程序,是一项严肃的法律制度。收养法赋予民政部门依照法定条件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进行审查登记的职责,责任重大。这就要求各级民政部门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认真组织专门从事这项工作的同志系统学习有关收养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严格依法登记。对违反收养法弄虚作假的登记人员一经查出,要严肃查处。民政部门还要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在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安置、抚育好孤儿和弃婴的同时,严格依法做好送养工作,防止损害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在收养关系依法成立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做好外国人收养的子女出国护照的审批工作。要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的犯罪活动,严防犯罪分子以收养为名贩卖儿童。如发现收养的儿童系公安机关正在查找的被拐卖或失踪的儿童,应立即解除收养关系,并将儿童无条件地遣送回原籍。司法部门要认真做好收养法的宣传教育工作,管好收养公证工作,公证机关要根据收养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办理公证事宜。计划生育部门要抓紧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注意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同时防止有人借收养冲击计划生育。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收养法的贯彻实施。
加强综合治理,严格查处弃婴行为
弃婴现象在各地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地方还比较突出。从近几年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看,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增长很快,大大超过了无依无靠、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儿的人数。弃婴中女婴多,病残儿多。弃婴问题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讨论修改收养法时,对弃婴问题很重视,修改后的收养法在法律责任一章中对遗弃婴儿、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刑法对这方面的犯罪行为也专门规定了刑罚,最高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由于形成弃婴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民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收养弃婴的工作。要认真执行收养法第三条关于“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第十九条关于“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的规定。卫生、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接生、出生登记工作,防止在医院里遗弃女婴和病残儿童。
据有关统计,现在全国共有福利院1200多所,平均还达不到两个县有一个福利院,其中儿童福利院仅有90多所,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实际需要。过去有些地方,特别是交通不便的边远农村,群众捡拾到弃婴不知道哪里有福利院,或距离太远不能送往福利院,这也是形成大量私下“事实收养”的一个原因。地方各级政府要将儿童福利事业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除政府办以外,要动员、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支持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以便为弃婴提供更好的生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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