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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规定出台 技术股可达百分之三十五,主要研发人员获奖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百分之五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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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0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新规定出台
技术股可达百分之三十五,主要研发人员获奖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百分之五十
本报北京4月19日讯记者杨良化报道:由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日前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施行。在科技部今天为此召开的座谈会上,来自科技、教育和高新技术产业界的代表们称赞这一法规是“推进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的加速器”。
近年来,我国高新技术产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也面临着科技成果转化不多、缺乏可操作的激励政策、科研院校与所办企业关系不顺、社会化服务薄弱等问题,影响了广大科技人员创业积极性的发挥。新《规定》将科技界关注的若干政策集中予以明确,将一些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同时规定了一些新政策,以期引导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广大科技人员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
《规定》放宽了高新技术成果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比例限额,鼓励科研院所、高校以技术入股方式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占总股本的比例,由原规定的“不超过20%”改为“可达35%”,并允许应用前景好、能创造高附加值的可占更高比例。《规定》对奖励科技人员的方式做出了便于操作的规定,为避免奖励过程中的“大锅饭”现象,还确定主要研发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对于执行中经常出现争议的科技人员自行转化职务成果的政策界限问题,《规定》作了开放性又兼顾双方利益的细化,对于允许科技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离岗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兼职从事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允许国有和集体高新技术企业吸收业务骨干参股等备受科技界关注的问题,《规定》也给予明确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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