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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民办高等教育有法可依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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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2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让民办高等教育有法可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许嘉璐
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员,今天我从立法的角度对民办高等教育提出几个题目,谈谈遇到的问题。
从去年冬天到现在,我自己调查了5省市,以后还有4省市要调研,也看了些材料。首先,我觉得如果为民办教育立法,那么这法是主要立足于管理还是主要立足于促进?管理本身也是促进,但两者还是不一样。当然,立足于管理并不是说不促进,立足于促进也不是不管理,而是侧重点的问题,或者说,是力度问题。法的超前与滞后,怎样把握?我自己认为,社会力量办的高等教育最初是一种有益的补充,恐怕慢慢会变成高等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再进一步发展才能成为重要组成部分。要参考历史、借鉴国外和实事求是地分析我们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找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水准,这样才可能起到促进的作用。
第二个问题是内部管理机制和体制问题。至于设什么样的组织机构,如董事会、校监会或校务委员会,这都好办,关键是用什么样的机制管理民办学校。
第三个问题,也是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学校产权问题。最近我在成都与一位民办中学的校长交谈。校长是一位教育局退下来的干部,举办者是一个企业家。问题在于:这个企业家捐的中学是谁的?是国家的,是捐赠者的,是校长的,还是全体教师的?这个问题恐怕是越来越困扰各种民办教育的问题。如果民办高等教育有了一个大发展,这个问题就更加突出。因为民办高等教育的投资不是以百万计,甚至不是以千万计。
这个问题很复杂,可以用多种形式来调整。但是,这里有一个前题,就是教育不能以营利为目的。社会力量办学和社会所有的力量不成比例,我们的社会力量还可以办很多很好的学校。尽管社会力量办学是有益的补充了,但差距还很大,而且假的东西很多。单是靠原来国务院的条例,力度不够,所以需要将法规上升到法律。当然,立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将实施条例多年积累的经验在法律上体现出来。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盈余,盈余了怎么办?目前的情况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学校不太多。国家要鼓励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必须有法的规范,不规范的行为反而扼杀了民办高等教育。
法律的制定涉及到方方面面,目前我们要从立法、实践和理论等诸多角度都加以研讨。在当前的形势下,对民办教育问题及时地进行理论研讨,总结已有的经验,预测未来,是非常必要的。(附图片)许嘉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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