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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不清岂能公正判决 云南省高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起民事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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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2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记者调查

事实不清岂能公正判决
云南省高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一起民事案件
本报记者汪波
编者按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经作中心诉三江公司一案中,在对事实没有认真查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又不作核实的情况下,就轻率作出终审判决,这是不严肃的,同人民法院的崇高使命是相悖的。这样做,怎么能维护司法公正?又怎么能维护法律的权威?希望在上级法院的监督下,对这个并不复杂的案子早日作出公正的判决。
云南省农业厅下属云南南亚经济作物发展中心(简称经作中心),主要从事花卉产业。1997年10月,该中心从云南三江花卉公司(简称三江公司)购进一批进口剑兰种球,云南省农业厅在元江基地栽种后,发现植株生长矮小、黄瘦,造成大面积植物损失。经云南省质保植检站检验,认定系原种球带菌引起。三江公司在供货时未向经作中心出示书面检疫证明,结果给经作中心造成了6.9万元的损失。因此,经作中心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江公司赔偿损失。经盘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三江公司没有按合同向对方提供无病虫害、无霉烂的健康种球,也未能在供货时向原告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明,庭审中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检疫证》等有效证明,证明其供给原告的种球符合合同约定,故对本案应承担主要责任。但三江公司不服判决,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却在事实没有查清,证据存在问题的情况下,不顾一审结果,轻率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1998】盘经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驳回经作中心的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三江公司与经作中心签订的《球根订购合同》约定,三江公司供货应为进口剑兰种球,球根必须是无病虫害的、无霉烂的健康种球。提货时,经作中心曾向三江公司索要进口植检单,三江公司称“现在没有,过几天提交给你们”,后来一直没交,直到一审法院第二次开庭时才出示一份“上海植物检疫所”的报告。经核实,所谓“上海植物检疫所”已于90年代初改名为“上海动植物检疫局”,1998年就没有了“上海植物检疫所”这个单位。而且进口手续要与货同行,这才合法,手续不可能后补。经作中心于是在1998年6月27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将以上情况作了说明,并提供了上海方面的电话及联系人,请求核实。但是,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却没有关注这一重要的关键情节,不经核实就根据三江公司出示的一张剑兰种植约两个月的照片,认为“该批剑兰生长期已过”,否定了经作中心的要求。
另据记者了解,三江公司在国家已颁布“种子经营管理条例”的情况下,经营花卉种子、种球,却没有国家规定部门颁发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属非法经营。
3月26日,记者来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访。院长助理陆建平介绍说,高院对此案非常重视,已派人下去检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证据不当,造成事实不清,就轻率地作出判决。3月3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重审。此案也引起了云南省委的重视,省委主要领导同志批示,一定要把事情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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