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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监督维护形象法院应公开收费标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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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4-22
第10版(社会调查)
专栏:各抒己见

加强监督维护形象
法院应公开收费标准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单位及个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增多,经济纠纷也随之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呈上升趋势。
现在有些当事人反映法院乱收费,笔者对此也有同感。
笔者曾向两个法院起诉两件经济纠纷案件,一件标的为73958.88元,法院收诉讼费5600元,另一件标的为92360元,法院收诉讼费6210元,不但收费高,而且收费项目不明确、不透明。
如:标的为73958.88元的案件,法院开的专用票据写明:收诉讼费56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申请费3150元,其他诉讼费2450元。受理费好理解,申请费是什么内容,不得而知,其他诉讼费又包括哪些内容,更是不知道。据法院知情人讲,其他诉讼费实质上是赞助费,要原告交,又不好直说,只好列为其他诉讼费。
再如:标的为92360元的案件,法院通知交费公函写道,收诉讼费6210元(含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诉讼活动费)。受理费好理解,原告未提请诉讼保全,为什么要收保全费?尚未受理,更未判决,为什么要预收执行费?诉讼活动费又是包括哪些内容,也不知道。
第一个案件,笔者作为原告方胜诉后,法院不退还预交的诉讼费,而在判决书中写道,原告承担诉讼费300元,剩余的5300元由原告向败诉的被告收取。
诉讼费应由败诉方承担,法院应理直气壮要败诉方支付,不能因为怕麻烦,怕败诉方不支付,而将收取败诉方诉讼费的职责转嫁给胜诉方。请问胜诉方凭什么向败诉方收诉讼费?
据笔者了解,有的法院乱收费还有其他表现,如受理经济案件后,原告已预交了诉讼费,法院调查时,还要原告承担差旅费、出差补助费;判决后,被告不履行判决,原告申请执行时,交了执行费不说,还要支付法院执行时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费用,花费太大,使原告苦不堪言。
笔者认为,法院按规定标准和规定项目收取诉讼费是无可非议的,但乱收费就不对了。多收的名目繁多的费用,不外乎用于改善法院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和搞基础建设。
多收费、乱收费不仅败坏党的优良作风,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影响政法机关的形象。要解决这个问题,一方面,法院应加强自身建设,另一方面,要靠社会加强对法院收费的监督,采取措施防止和杜绝乱收费、多收费。
笔者建议,法院公开收费标准,并张贴在墙上,使原告、被告都心里有数,开发票时,要写明每项费用的用途;凡原告预交了诉讼费、执行费,法院调查或执行时,不得再要求原告承担法院工作人员的差旅费、出差补助等费用。要将此作为法院执法纪律公开,接受人民监督。凡强迫原告承担差旅费、补助费等费用的法院,人大要给予处罚。各级人大法制委员会要定期对法院收的诉讼费、执行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乱收费,开支是否合理,是否有违规行为。各级法院也要对本院发现的乱收费者,分别情况给予批评、警告、扣罚工资、降级、调离工作岗位等处分,严重的清除出法院。
四川长城机械厂周百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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