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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不容忽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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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官提醒

  诉讼时效
  不容忽视
  生活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如人身遭到非法伤害、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有人借钱不还……你会怎么办?打官司!这一答案,已成为时下人们的共识,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而在打民事官司的过程中,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时会因忽视了“诉讼时效”这一法律规定,以致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从而丧失了胜诉权。过了诉讼时效,就算你有理、就算你合法,你的合法权益仍得不到保护。
  下面这一则真实的案例,足以说明“诉讼时效”的重要性。
  消费者牛某于1996年10月购买一台电暖气,使用时却发现,该电暖器并不能正常供暖。经内行人士指点,他才知道买到了假货。牛某立即找到了销售者胡某要求退货。使牛某大为恼火的是,胡某却拒绝退货。事后,牛某就自认倒霉了,未就此提起诉讼。
  1998年3月份,牛某看到有关买假货而诉诸法院获得赔偿的报道后,突然想到了自己也曾为买到的伪劣电暖气而窝火。于是,他动了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打质量索赔官司的念头。一切准备就绪后,牛某就以产品质量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其损失。
  法院受理了牛某的起诉后,认为这起质量索赔案中,从牛某购买行为起到起诉之日止,时间间隔为一年零五个月。牛某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限。因此,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决驳回牛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打民事官司时,“诉讼时效”是万万忽视不得的。法律上的诉讼时效,一般期限为二年,同时规定了对某些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一年。法律规定较短的诉讼时效期间,主要是针对一些民事权利的特点而定。这些民事权利多属于侵权所生之债,证据容易消失,需要及时解决;有的则属于从属债务,也需及时清结。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民事权利有以下几个方面:
  (1)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买受人或受害人向出卖人、商品制造人要求赔偿的民事权利;
  (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租人向延付或拒付租金的承租人要求给付租金及赔偿损失的民事权利;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毁损的,寄存人向保管人请求赔偿的民事权利等。
  河南省信阳县法院
  李玉华
  张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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