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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犯罪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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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3
第11版(法律与生活)
专栏:法律知识ABC

  谨防犯罪
  虚假出资
  抽逃出资
  杨文
  近一段时间,公司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各地屡屡发生,引起了各方关注。有的合资企业中,因一方投资者私自采用不正当手段,抽走大量投资,致使企业资金紧缺,几乎陷于崩溃。
  有人认为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属于民事纠纷。那么,这种行为到底构不构成犯罪呢?
  现行刑法第159条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作了明确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以上10%以下罚金。
  据负责查处此类犯罪的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同志介绍,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其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是否巨大、后果是否严重、是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果虽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则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犯罪,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公司经营造成很大的损害,理应引起广大投资者、经营者以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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