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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法不公探因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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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9-01-13
第12版(民主与监督)
专栏:追本溯源

  法院执法不公探因
  张绳祖
  影响人民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法官的素质不高。近几年来,一些基层法院不同程度地放松了对法官的政治思想教育、纪律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个别法官滋生了拜金主义思想,抵御不住金钱的诱惑和人情关系的干扰,放弃了司法原则,置纪律、法官的职业道德于不顾,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裁判不公。尽管近十几年来全国各级法院下大力气抓了法官的文化教育和法律专业知识教育,法官的学历有了很大提高,但目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比例还不高,还有一部分属非法律专业毕业的。特别是在案件较集中的中级、基层法院,高学历的法官所占比例很小。由于受案件多与法官人数少的矛盾制约,法官们整天忙于办案,没有时间学习新知识,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一些新类型案件或疑难案件在定性、适用法律、裁判上把握不住,容易出现执法不严、裁判不公的问题。
  法院内部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在一些法院,主审法官权力过大,合议庭对案件的审判没有起到合议、监督的作用。上级法院没有充分行使对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权。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审判监督心有余而力不足。全国平均每个法院每年审判千余件案件,院长对本院所办的这么多案件逐一进行监督是难以做到的。对法官的监督和对案件审判的监督相脱节。法院的监察部门有权监督法官而无权监督案件的审判,上级法院有权对案件的审判进行监督而无权对法官进行监督,这两种监督没有形成有机的结合。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法院在工作中有意或无意地将办案创收作为一项主要工作目标,给各庭、室下达创收任务和经济指标,实行奖金、评先进、晋级与办案创收挂钩,造成各庭、室间,上下级法院间,不同地区法院间为完成收费指标发生争办、抢办案件现象。
  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一些法院领导和法官或是争案件管辖权,将不属于本地法院管辖的案件强行管辖;或是为了保护地方利益,偏袒本地当事人,对外地法院到本地执行的案件,找种种借口不予协助,甚至为本地一方当事人通风报信、出谋划策,阻碍外地法院执行。
  地方领导干预。有的地方领导干涉法院的审判工作,就某一具体案件对法院施加压力。有的地方领导把法院当作政府的一个部门,要求法院在审理某些案件时要经过政府同意。更有甚者,以停发法院的工资来要挟法院做出不公正裁判。
  法院经费紧张。经费紧张是长期困扰法院的一个问题。不仅直接影响法院的审判效率,致使一些案件因办案经费不足而不能如期结案,而且还可能导致由当事人出钱,法官办案和法官外出办案时与当事人同行、同吃、同住的“三同”现象。有的法院向一些企业、单位拉赞助,当赞助法院的企业遇到纠纷,便要求法院保护他们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审判案件,势必影响裁判的公正性。
  部分律师对法官的影响。目前,在律师事务所中,律师的收入从律师收取的费用中提成,律师收入的高低取决于律师的办案数量。因此,有的律师为了胜诉,置职业道德于不顾,千方百计拉拢、贿赂法官,有的还与法官结成所谓的“利益共同体”,律师从代理费中给法官提成,和法官“共同创收致富”。有的律师的亲属就是法官,而一些案件的当事人就专门找这样的律师代理案件,以求胜诉。
  为了确保法院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法守法,使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党的领导机关能够严格依法办事,为法院独立审判、公正裁判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要采取多种途径,结合实际业务,培训法官;要下大决心,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消除各种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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